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工作?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工作?

对于刑辩新人来说,其不知道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有些什么工作,需要如何去做,做后能得到什么结果,所以,在谈判时信心不足,开价时没有底气。

为了解开刑辩新人的上述心结,从今天开始,我谈一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有哪些工作要做,以及如何去做。

接下来,我先讲“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工作要做”。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工作内容

1.会见

侦查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会见当事人。

因为委托人一般不太清楚当事人所做的事情,(清楚案情的往往不是进去了,就是在逃),所以要掌握比较精准的案情,需要通过会见,同当事人面谈。(明天我将详细介绍会见问题)

2.向侦查机关提交手续、了解案件进度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以后,受指派的律师,要开具事务所函,连同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当事人身份关系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时提交给侦查办案机关。

一般是先会见,当事人确认同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律师才将上述手续提交给办案机关。

若当事人不同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则需要解除委托。当然,辩护手续也就不用交了。

关于与侦查机关沟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辩护人一定要比委托人先掌握案件进度。否则,容易被委托人误会,以为辩护人对案件不上心,不尽职,影响客户对律师的满意度。

具体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问一下办案人员。

记住:办案人员常常加夜班搞审讯,建议一般下午上班时间联系办案人员更好。

大多数办案人员很忙,有些人可能一听到手机响就心理紧张,建议先发手机短信了解案件进展。如果办案人员总是不回短信,可以直接打其电话。

3.提供法律咨询

既要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也要给委托人(当事人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

与当事人沟通得好,有利于取得其信任,争取其配合辩护工作;与委托人沟通得好,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赢得一个好口碑。

法律咨询,一般是向当事人、委托人谈一下与涉案罪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办案期限等。

4.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律师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时机不成熟的案件,委托人要求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帮其申请,效果更好。

因为委托人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且作为当事人亲属,其心情可以理解,就算其向侦查机关提出的取保申请不合时宜,办案人员也可以理解。

如果律师冒昧地提出不合时宜的申请,办案人员可能会认为律师不专业,不懂事,故意给他们添麻烦。当办案人员反感律师后,会对律师与办案人员之间的沟通,带来不良影响。

当时机成熟后,律师再以辩护人的名义申请取保,则往往水到渠成。

5.出具《律师意见书》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要侦查机关取保是很困难的,但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则侦查机关肯定会改变强制措施,大多数会取保,不符合取保条件的也会监视居住。

至于是否给侦查机关《律师意见书》,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有没有必要。

6.物证、书证的收集

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这个期间律师取证,需要非常慎重。

不要让侦查人员以为律师在与他们对着干。否则,律师可能会有执业风险。

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无罪的三种证据(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律师应当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单位。

其他对辩护有利的物证、书证,也可以取证,不过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

7.申诉、控告

对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律师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为其申诉或者控告。

对于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比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禁止或者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律师也要敢于、善于申诉或者控告。

我至今执业18年了。每当遇到办案单位限制律师会见时,我只需要向看守所以及驻所检察官反映,经过他们的协调,一般都能解决问题。

我唯一一次发飙,是在某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针对局长发了一通火。不过,效果还可以,只过了半小时,市刑侦支队某政委打电话给我,说安排我第二天会见。

那是2007年我承办某涉黑案,为该案排第一的“黑老大”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

在委托我之前,其亲属已经委托了当地某律师,但三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会见到。于是,其亲属经人介绍前来找我。

我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就去了某市,向承办案件的市刑侦支队办案人员提交辩护手续,并要求会见。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安排。

接待我的某政委说,“本案是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交办的,需要总队领导同意才可会见。”我说:“那好,我不为难您。我去找省刑侦总队领导签字后再来。”

回到长沙后,我就准备了《控告状》,如果省刑侦总队领导不同意安排律师会见,我就控告他。然后,我就去省厅刑侦总队找到了当时的某总队长。

刚开始他不同意,找各种理由推诿。后来,我就拿出《控告状》,我说您们不安排律师会见,我就去控告。于是,总队长就在《会见介绍信》上签字——“请依法安排会见”。

第二个星期,我又去了某市刑侦支队,出示省厅领导的签字,并要求会见。政委说:“这段时间,我们正在提审,要不,你下周再来。”我说:“可以,兄弟们办案辛苦,可以理解。我下周再来。”

第三个星期,我又去了某市刑侦支队,要求安排会见。政委还是不同意,又找“正在提审”的理由。我就没答应了。

于是,我当即写了书面控告状,分别向该市人大、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市公安局纪检和督察等部门,投诉了市局刑侦支队“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行为。但如泥牛入海,没有任何反响。

第四个星期,我又去了某市刑侦支队,要求安排会见,政委还是不同意安排。

我回到长沙后,又写了书面控告状,分别向省人大、省政法委、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纪检和督察等部门投诉。但仍然是了无音讯。

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省市有关部门不作为比较普遍。十八大以后,已经好多了。现在若有投诉,基本上都能得到回复。

第五个星期,我又去了某市刑侦支队,要求会见,政委还是不同意安排。于是我直接去了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先把这五个星期以来的情况,向其做了汇报。

最后,我说:“您们依法办案,律师依法会见,本来就不存在冲突。如果再不安排会见,我接下来就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控告市刑侦支队的违法行为。我向省里控告,是出市公安局的丑,我向中央控告,是出全省公安的丑。您看着办吧。”然后我就离开了。

半小时后,政委打电话给我说:“明天上午安排你会见”。就这样,经过五个星期,我跑了五次某市,终于才会见到当事人。

所以,权利是争取来的。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不争取,那么别人怎么会在乎你的权利呢?!当侵犯律师权利成为了习惯,别人可能都忘了律师还有什么权利了。

当然,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主要指合法、合理、合情。

有利,主要指见好就收,别得理不饶人,别为了个人出名而刻意炒作。

有节,主要指方法得当,给对方合理的时间研究,做出回应。反映问题要自下而上,自内而外,逐级反映,一般不要越级反映,要给各级机关纠正错误的机会。

现在律师会见,比十几年前的情况要好很多了。当然,某些地方,个别案件,还是存在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

针对这种违法办案行为,律师要坚持斗争。可以先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反应,若不行,再找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同级检察院控告部门等,还可找市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二、侦查阶段主要工作文书

1.《会见笔录》;

2.《律师意见书》;

3.《提取笔录》;(如提取物证、书证)

4.《申诉状》;

5.《控告状》。

(明后两天,我将详细说说《会见笔录》的制作和《律师意见书》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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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工作?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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