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从4s店买车价值20万,自己的积蓄仅够付30%的首付(即6万),剩余70%需向银行贷款。甲遂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用该车抵押,贷款14万,分36期还贷,甲妻为保证人。后还银行十期贷款后无力还款…….
问题一:该车的所有权归属?
答:所有权归甲。对于4s店来说,甲系全款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由甲取得。
问题二:如果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甲妻作为保证人该如何担责?
答: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视为甲妻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主债务人甲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且没有履行顺序的先后。
问题三:甲还不上贷款,银行应该如何救济?是否有权扣押该车?
(考察优先受偿权):行使步骤:
1、当事人协商,即抵押权人(银行)可以与抵押人(甲)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本案中,银行应该按照上述步骤行使抵押权,并无权扣押该车。
问题四:银行扣车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银行无权扣车,仅可按照第三题中的两种方式形式抵押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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