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439)物业绕开业委会与业主签合同,法院判无效

居住美好生活(439)物业绕开业委会与业主签合同,法院判无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征得超半数业主签字同意后,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出,审理时却出现戏剧性一幕,物管公司拿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样称超半数业主已同意该公司继续服务小区。

一审法院认定物管公司自行与业主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判决该公司退出小区。

只有372户的龙泉驿恋日家园F区,业委会征得218户业主的同意,决定换家新物管,但在法庭上,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却出示了249份物业服务合同。

该公司称,超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与该公司续约,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有90%以上的业主缴纳了物业费,所以该公司与小区业主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不应退出小区物业服务。

经过4次开庭审理之后,龙泉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管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管与业主之间才能重新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而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绕开业主委员会,自行与部分业主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

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出恋日家园F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小区规划图等资料。

但对业委会要求移交包括商业网点在内的附属配套建筑的诉讼请求,龙泉驿区法院以营业用房不属于物业服务用房,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不作处理,让业委会另行解决。

原告方代理人陈一鸣律师认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小区的营业用房和其他设施当初一起委托给前期公司管理,每年有几十万元的租金收入,现在物业服务合同结束了,自然应该一起归还,不存在权属争议。

据了解,为要回小区的营业用房,目前业委会已提起上诉。

业委会科技认为:

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一语深刻表述了邻里友善相处、社会美满和谐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难觅踪影。高楼大厦这一有形的物体不但阻挡了邻里间亲密交往,更成为阻隔人们心灵沟通的无形屏障,一个个家庭成了楼海中的孤岛,同处一隅的邻里却互不相识,人们似乎早已习惯“不和陌生人说话”。老子《道德经》中“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但是当时小国寡民生活状态的生动写照,更是对我们现代都市生活状态的谴责。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上下共同的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打破邻里隔膜屏障,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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