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如何查对方银行流水 起诉离婚法院能查老公银行流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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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存款

银行存款是夫妻离婚时最常见的需要分割的财产类型。但很多夫妻在离婚前就已经把银行卡内的钱都处理走了,可能没有可以分割的余额。所以,要通过银行流水来看双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查询银行流水成了关键问题。那银行流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查呢?应该查多久呢?

法律其实没有对查询银行流水进行规定,所以从什么时候查流水、查多长时间的流水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查询大量案例后发现,法院一般会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时间开始查流水,或者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时间开始往前倒查一段时间的流水。

那么,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时间呢?一般来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时间点可以是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夫妻一方提起离婚的时间或者双方分居的时间,都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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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应该查询多长时间的流水,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案情决定。一般来说,法院会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时间开始查半年、一年或两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短的,比如结婚仅仅一年或者两年的,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从结婚开始的全部银行流水。

我曾经做过一个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

刘某和顾某在2019年2月登记结婚,2020年10月顾某生了儿子小晨,婚后刘某一直因工作常年在外出差,两人基本上没有共有生活过。2021年4月,顾某起诉刘某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提交的银行卡基本都没有余额。顾某认为刘某年收入高达四五十万,而刘某提交的银行卡余额仅剩18万元,顾某认为刘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申请法院调取刘某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基金、理财等自结婚开始的流水。法院认为,双方自婚后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同居时间不过百天,且双方结婚仅两年,双方可能对对方的银行账户等情况不够了解。因此,法院责令双方自行提交自结婚之日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基金、理财等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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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曾经代理过一个在丰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

刘女和刘男在2013年年底结婚,男方家庭资产雄厚,二人婚后住在男方家的房子,开的也是男方的车,双方在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出国旅游等大的支出都是男方出钱,生活相当富足潇洒,所以女方也不了解男方的收入和支出。后因男方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补偿700余万元,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能谈妥,男方因此于2020年底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完全不了解男方的收入情况,女方因此向法院申请法院责令男方主动申报财产,并从双方分居前一年开始调取男方的银行流水。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5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说明在分居前双方已经出现感情不和的情形,为查清双方是否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责令双方提交自2018年5月开始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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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在2021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上诉案。

倪某与高某在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倪某生下儿子小高。2016年3月,倪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8月,倪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2月判决二人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只处理了房屋,没有分割工资、住房公积金、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等财产。倪某随后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诉讼中,高某认为,从双方结婚直至倪某2016年起诉,双方的工资收入和其他财产均由倪某掌握,双方累计收入达数百万元,即使扣除双方这些年的支出也应有不少存款,因此,高某申请调取倪某的银行流水。倪某于2016年3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此2016年3月可以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的时间点。所以,法院以倪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为截点往前推一年,调取了倪某2015年至2019年2月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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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少数情况下,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或者夫妻与父母、兄弟姐妹等家人一起做生意,公司账目、家庭账目和个人账目混同的,分不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家庭财产、哪些是公司财产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管结婚十年八年,法院可能也会要求夫妻双方提供从结婚之日的银行流水。

我也曾经代理过一个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

魏某和王某在2008年结婚,魏某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魏某和王某在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魏某婚后自己经营几家公司和企业,魏某用自己的房产给公司抵押贷款,公司赚的钱也直接打到魏某银行账户上,魏某用这些钱给家里买房买车、旅游和日常消费等等。家里的钱全部由魏某掌握,王某对魏某赚多少钱、花多少钱都不清楚。2018年,王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公司企业股份等财产。诉讼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交各自名下银行账户的余额,魏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余额仅数十万元,王某认为魏某的银行存款余额过低,绝非家庭真实的收入情况,且家庭收入全部由魏某掌握,王某认为应该从双方结婚之日起调取魏某的银行流水。法院认为,魏某自认个人账户与公司企业账户间存在大额、频繁地往来,无法分清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的范围,为查清本案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调取魏某名下账户自结婚之日起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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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北京丰台法院也曾在2020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蒋某与程某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了儿子小蒋。2019年2月25日,双方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双方都没有存款需要分割。离婚后,蒋某认为程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同存款165万元恶意转移给了程某母亲。于是蒋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程某在离婚前转移给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165万元。蒋某还在诉讼中提交了自己在婚内转账给程某115万元的汇总表,证明程某银行账户内应有大量夫妻共同存款,并申请调取程某账户自结婚之日起的流水。程某认可收到蒋某的转账,但认为转账是蒋某代收的程某婚前个人房屋的租金、双方代程某父母收取的房屋租金、孩子上学办户口等花费以及夫妻双方的日常花费。法院认为,未查清程某账户与其父母的往来,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应依法调取程某账户自结婚之日起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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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法院审判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是否应该调取双方的流水、调取多长时间的流水,法院往往需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的案情而定。而法院在离婚案件一开始并不了解夫妻双方的情况,能调取多长时间的流水完全取决于双方代理律师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法院再来决定是否准许调取。所以,这就十分考验代理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水平,只有办理婚姻案件十分丰富的律师才知道如何能让法院准许调取较长时间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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