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导致公司陷入困境小股东可解散公司

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导致公司陷入困境小股东可解散公司

作者|周月萍 周兰萍 中伦律师事务所

来源|《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案例9

《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一书荣幸入选《北仲争议解决新探索文库》(北京仲裁委员会系统展示多元化争议解决领域的学术成果而推出的研究平台)。

控股股东与公司签订EPC合同后,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并导致公司陷入困境,小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7民终1904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18年5月23日

关 键 词:固废处置公司 EPC合同 运营 公司解散

一、裁判要旨

固废处置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签订EPC合同后,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因公司股东矛盾,导致公司无法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合法途径达成一致决议并追究EPC承包人(即公司控股股东)的违约责任。如公司小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并与控股股东在公司是否继续经营上存在严重分歧,小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法院认为企业的人合性基础已经丧失,公司继续存在将使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支持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

二、审判概览

(一)案情简介

1.本案相关主体

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利保公司”)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利保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水务公司”)

2.涉诉经过

2011年4月15日,义乌市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31日更名为“义乌水务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一份。

2011年10月10日,义乌水务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份。201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了关于组建义乌利保的相关权利义务。

2011年6月1日,义乌利保公司成立,义乌水务公司及浙江利保公司为股东,注册资本为3056.0802万元,其中义乌水务公司出资1056.0802万元,占股34.56%,浙江利保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股65.44%。

2012年7月20日,义乌利保公司(业主方)、浙江利保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义乌水务公司(鉴证方)三方签订《义乌市污泥干化热解项目(200吨/日)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就EPC承包事宜作了详细约定。《EPC合同》约定工期为10个月,2013年4月28日满负荷试运完成。

就《EPC合同》的履行,义乌利保公司共向浙江利保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28.9560万元。然而,EPC工程经四次调试均未能调试成功。至2017年10月义乌水务公司起诉时,EPC工程仍未能调试成功并交付运营,直接导致义乌利保公司至起诉时未能开展营业,没有营业收入。除此之外,义乌利保公司还拖欠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2993.7283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无力偿还。

义乌水务公司拟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遂于2016年10月24日召集了义乌利保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就是否与浙江利保公司解除《EPC合同》进行讨论表决,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董事会未能形成决议。

后,2016年11月4日,义乌水务公司又向义乌利保公司的公司监事会发送了《关于要求对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申请》,要求立即起诉并解除与浙江利保公司的《EPC合同》。然,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11月9日明确回复不予起诉。

2017年7月24日,义乌利保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项决议是小股东提出现阶段银行贷款问题和公司清算同步进行,大股东不同意清算。

2017年10月9日,义乌利保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是讨论义乌水务提出的关于要求解除《EPC合同》,表决情况:持股65.44%的股东即义乌利保公司持不赞同意见,持股34.56%的股东即义乌水务公司持赞同意见,故未形成决议。

因义乌利保公司解散事宜产生争议,双方涉入诉讼。

(二)主要诉请

义乌水务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义乌利保公司。

(三)判决结果

2018年1月,义乌法院作出(2017)浙0782民初18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义乌利保公司。义乌利保公司及浙江利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提出上诉。

2018年5月,金华中院作出(2018)浙07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义乌利保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的解散事由。

(一)当事人观点

义乌水务公司主张,浙江利保公司本身不具备德国污泥热解技术,却欺骗义乌水务公司,导致义乌水务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合资设立了义乌利保公司。而义乌利保公司成立后,仅是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了《EPC合同》。根据《EPC合同》约定,浙江利保公司应于2013年4月28日满负荷试运完成。但迟至2017年10月,EPC工程仍未能调试成功并交付运营,直接导致义乌利保公司至起诉时仍未能开展营业,没有营业收入。

义乌水务公司提出解除《EPC合同》,但由于义乌利保公司的大股东浙江利保公司就是EPC工程承包商,浙江利保公司反对解除《EPC合同》。义乌水务公司通过召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无法就解除《EPC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义乌利保公司投入运营遥遥无期,义乌水务公司设立义乌利保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

义乌利保公司及浙江利保公司则主张,义乌利保公司运营虽存在一定困难,但浙江利保公司和义乌利保公司仍然支付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运营骨干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社保,正常支付水电及现场设备维护工作。同时,在建项目已经过五次调试、整改和优化措施,目前已消除了影响项目交付的设备缺陷,建设工程已具备调试交付条件。义乌利保公司自设立以来,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一直正常运转,浙江利保公司与义乌水务公司就涉及公司运营中问题多次形成有效决议。关于涉案的公司决议问题,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系涉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义乌利保公司也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责任,并不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故义乌利保公司不具备法定的解散事由。

(二)法院观点

义乌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义乌利保公司在成立后,为了开展其经营活动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了《EPC合同》,投入了巨额资金。《EPC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满负荷试运的时间为2013年4月28日,但浙江利保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导致义乌利保公司至今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义乌利保公司因股东之间存在冲突,无法通过达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途径,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浙江利保公司的违约责任。另外,义乌利保公司资金已全部耗尽,且尚欠巨额银行贷款无力清偿,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综上,可认定义乌利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在将使义乌利保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义乌水务公司要求解散义乌利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金华中院认为,义乌利保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的《EPC合同》至今未完工,且没有开展经营,而义乌利保公司已经拖欠银行巨额贷款和员工工资,义乌利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庭审中,义乌利保公司也自认企业资金困难,需要股东进一步追加投资,而义乌水务公司已明确表明要求解散公司不再继续投入,浙江利保公司与义乌水务公司在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企业的人合性基础已经丧失,公司继续存在将使义乌利保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整文章见周月萍 周兰萍编著《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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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和环境能源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专业涵盖工程建设、EPC项目全过程咨询、环保项目的投融建营、环境安全与合规管理、环境诉讼、工程诉讼仲裁等。

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贸仲工程法律评审专家。

周兰萍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The Legal 500等国际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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