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纠纷后续:自然资源局上诉被市中院驳回!

上诉人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

梁x常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梁x常系广东省鹤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耕地责任田3.72亩。1997年4月,为减轻梁x常自身缴纳公粮的负担,梁x常与第三人梁x灵协商,将《土地承包合同书》中1.216亩土地转租给梁x灵耕种,由梁x灵代梁x常缴纳5人份的公粮。

2018年3月底、4月初,鉴于梁x常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基本被国家征用完毕,为满足自身耕种需要,遂向梁x灵提出将转租的1.216亩耕地收回由梁x常继续耕种,梁x灵予以拒绝,并向梁x常出示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时,梁x常才得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梁x灵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梁x常认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鹤山市国土资源局于1998年5月5日作出的鹤集用(龙)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及其相应颁证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针对1997年4月梁x灵提交的涉案土地登记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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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门市中院审理认为: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即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鹤山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向梁x灵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梁x常主张该土地使用证侵害其合法利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梁x灵在诉讼中也确认涉案土地是由梁x常流转给他,因此梁x常有权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应对行政机关土地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以梁x常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为由主张驳回起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土地纠纷后续:自然资源局上诉被市中院驳回!

另外,本案中,根据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梁x灵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及xx村、xx管理区及鹤山市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手续,并不能证实原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梁x灵的土地登记申请后,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通知相邻宗地使用者现场指界及进行审核结果公告等法定程序,该部分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登记行为存在对权属争议者的合法权利及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能性。

况且在涉案土地的权属来源上,梁x常提供的xx村2021年10月29日《证明》与梁x灵提供的xx村2021年10月30日《证明书》显示,xx村在相近的时间内针对梁x灵所持的涉案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地块范围是否与梁x常承包经营的下朗地块范围产生重叠的事实作出的证明内容前后矛盾,从而导致涉案土地权属不清,鹤山市国土局在未查清涉案土地的权属来源情况下向梁x灵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及其相应颁证的行政行为,责令鹤山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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