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律师咨询离婚事宜怎么收费 咨询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向律师咨询离婚事宜怎么收费 咨询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在这个特殊的“假期”,赵星海律师团队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离婚律师最常被问到的50个问题,涉及离婚程序、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个方面,全面解答大家最常碰到的疑惑。

这些平时需要向律师付费咨询的问题,本次全部免费分享,本篇是50个问题的完整集合版,方便有需要的亲们收藏

一:离婚程序

1.办理离婚登记,是不是一定要去当初夫妻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

回答:

不是。如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可以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应当到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我们夫妻是非上海户籍,但是在上海都有居住证,能不能在上海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回答:

不能。应当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我们在国外登记结婚的,能不能在上海办理离婚登记?

回答:

不能在上海,也不能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3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我们在国内登记结婚的,但是我和我老公已经取得日本国籍了,还能否回到国内离婚登记?

回答:

不能。因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双方非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登记。

5.我的户籍在徐汇区,我老婆户籍在黄浦区,我要起诉离婚的话,应该去哪个法院?

回答:

一般情况下应在被告的住所地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我老婆户籍在黄浦区的她妈妈家,但是她一直住在徐汇,我要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回答:

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如果要在徐汇法院起诉,要先开出她经常居住地在徐汇区证明,否则徐汇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此,如非必要,还是建议在她的户籍地黄浦区法院起诉。

7.我老公户籍在河南,现在住闵行,我怎么向闵行法院证明他住在闵行,然后可以在闵行区法院起诉?

回答:

可以要求男方现在居住的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开具男方的《居住证明》,如果男方在闵行区办理过《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男方的《居住证》或者委托律师至派出所查询男方的居住信息。

实务当中,要各级机构出具居住证明会是一个难题。

8.我们在上海结婚登记,后来我和老公已经取得新西兰的国籍了,我还能到上海的法院起诉离婚吗?

回答:

可以。但是需要开出男方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如果男方在国内没有经常居住地或不在国内居住的,女方能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也可以在女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参考案例:

(2017)沪02民辖终406号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1号,问:关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围?

答: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9.我们在国内结婚登记的,但是我老婆已经取得日本国籍了,我还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吗?如果要去,去哪个法院?

回答:

可以。如果女方仍在国内居住,可以在女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女方已移居国外或在国内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参考案例:

(2016)沪02民辖终869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回答:

离婚案件处理三个法律问题:1、离婚与否的问题;2、如果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所有的证据材料围绕着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准备。

第一个问题,先证明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何时分居?对方的过错等材料;

第二个问题,子女的出生证明、自己的哪些方面比对方更加适合抚养孩子的材料以及自己和对方收入情况等;

第三个问题,财产材料的证明。根据财产的种类整理证据,比如:房产证、购买合同、出资流水等;保单、车辆行驶证、存款情况等等;还有对外借债,对外债权的材料等。

除此以外,就是程序性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公安局常驻人口信息卡、户口本)、结婚证、子女身份信息(子女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本)、起诉状等。

11.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均在对方手中,是不是就不能离婚了?

回答:

可以离婚。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对于结婚证,可以至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于户口本,可以至派出所摘抄户籍信息;对于子女出生证,可以至派出所摘抄户籍信息或者到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证。

12.诉讼离婚,需要多久?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是否法院一定不会判决离婚?

回答:

视情况而定,若无法定的离婚事由,诉讼离婚的过程通常会持续2-3年,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如出现以下法定的离婚事由,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3.现在诉讼离婚,第二次一定会判离婚吗?

回答:

不一定。如果一方坚持不肯离婚,另一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仍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与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直接关系。

现在根据我们团队大数据统计,超过50% 的第二次起诉离婚,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不得不第三次起诉离婚。

想想也是,在目前财产形式多样化,法官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写一份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产生的工作量远小于判决离婚的判决书。

14.如何证明老公出轨?常见的证明老公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回答:

除非对方自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证明男方出轨,女方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常见的证明出轨的证据形式有:

(1)“保证书”、“悔过书”等有自认出轨情形的书面文件或其他道歉、悔过等自认出轨情形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2)单位对“出轨”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

(3)对方与出轨对象间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网页截屏等;

(4)对方与出轨对象间亲密行为的照片、录音、视频资料等;

(5)嫖娼、强奸等情况下通常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处罚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等也是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的有利证据等。

15.分居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回答:

请所有考虑分居的你,做好出了门,就再也“不回来”或者“回不来”的准备!

仔细看以下准备工作:

(1)子女抚养:如想获得子女的监护权,应尽量由自己或自己的父母看护子女;和子女做充分的沟通;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至少应该先找一份工作,证明自己有独立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能力等;

(2)财产:理清房产、股权、汽车、现金、存款、理财、保险、债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尽可能多的查清对方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等信息;用于日常生活、子女教育等的支出开具票据;保管好个人财产等;

(3)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对方出轨、赌博、家暴等的证据;

(4)保管好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物品、证件等;

(5)尽量自己保管结婚证、户口本、子女的出生证明、对方的居住证明等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等。

16.离婚案件,我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吗?对方呢?

回答:

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不过再次起诉的时间受到6个月的时间限制。

根据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因为离婚案件相对特殊,所以对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未在规定时间交诉讼费、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撤诉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被告可以在原告撤诉之后起诉,且无时间限制。

我方起诉、撤诉是行使我方的诉权,同样的,对方也有诉权。所以,对于我方撤诉的离婚案件,对方即刻可以起诉。

17.我老公患重大疾病,我想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回答:

患重大疾病不是法院不判决离婚的理由,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否则除非有法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另外在实务当中,对于一方瘫痪在床,无家属,无依无靠的情况,另外一方希望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这更多的是从社会道德以及后续安排角度考虑,如果判决离婚了,这个瘫痪在床、无依无靠的人会成为社会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8.我和老公在结婚的时候,签了保证书(《忠诚协议》),写清楚谁出轨,就自动离婚。现在我老公出轨被我抓到了,是不是我们就自动离婚了呢?

回答:

不是。

首先,如双方自愿离婚,则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如诉讼离婚,则需要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法院判决离婚,那么生效的法律文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

其次,《忠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9.我老婆和我签了离婚协议,在办离婚的时候,她反悔了,怎么办?

回答:

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办理离登记手续、拿到离婚证后生效。此时,离婚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在此种情况下,如要离婚:

一、可再次协商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二、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我和老婆为了买房,上半年办了假离婚。可是办离婚后,她就消失了,不愿意买房,也不愿意复婚了。我该怎么办?

回答:

对于婚姻关系: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了。所以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如对方不同意复婚,那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法恢复。

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对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有异议,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1.我和我老婆为了买房,2017年假离婚将我们在徐汇的两套房子都过户到了我老婆名下。假离婚后,用我的名义买了黄浦区的一套房。2018年2月份,我们复婚了。2019年的时候,我发现我老婆外面有男人。我老婆同意离婚,但是她的意思徐汇的两套房子是她2017年协议离婚时候就已经写好给她的,是我们2018年结婚时候她的婚前财产,我这次离婚的时候不能再分,要分也只能分2018年2月份结婚到现在期间获得财产。这样的说法对吗?

回答:

不对。徐汇两套房子是否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是男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2017的离婚确实是“假离婚”,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假离婚”,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会被认为无效,徐汇两套房子将会被重新分割,对应的,“假离婚”后男方购买的黄浦区的房子,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假离婚”的证据,那么木已成舟,三套房子只能作为两人第二次结婚时各自的婚前财产处理了。

可以证明“假离婚”的证据包括:

(1)双方关于承认假离婚的文字沟通及电话录音等;

(2)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的证据:居住证明、双方经济的来往证明、双方沟通的通讯记录及文字记录等;

(3)离婚之后对外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关于这部分的事实需要亲朋好友、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作为依据;

(4)离婚之后购房,双方及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事实:如支付房款的转账记录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

22.我们双方都想抚养这个孩子,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

回答: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院会综合各方面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予以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情况后予以判决,如父母双方情况基本一致,则会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孩子抚养的情况及能力进行判决;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3.我们有两个孩子,我希望离婚以后他们还可以生活在一起,法院会怎么判决?

回答: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一个;如对方不愿抚养,会判决两个孩子全部随你共同生活;或者你放弃抚养权,让两个孩子全部由对方抚养;也可以与对方协商,轮流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4.抚养费的法律标准是多少?

回答: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支付标准为月收入的20%—30%,如果负担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可在前述标准上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5.我老公月收入三万,孩子归我,法院会判决一个月给我多少抚养费?

回答:

如双方协商一致,以协商的结果为准。

如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支付标准为月收入的20%—30%,约为6k—9k每月。但是法院在判决抚养费的时候,还会考虑一个因素,就是: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可。

哪怕是支付6k一个月,夫妻两人就是12k一个月,已经远超出抚养一个孩子的基本开销。法院基本不考虑私立学校、校外补课等开销产生的费用。

说一个旧闻,疯狂英语李阳的三个女儿都是外籍,读的国际学校,法院判决李阳按照每个孩子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以年为单位支付抚养费, 直至三个孩子分别年满18岁止(这个折合下来每个孩子一个月才8.3k)。

所以,实务当中,如果法院判决的案子,一般性的家庭抚养费也就是2.5k-3k一个月。

26.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写每个月付5k的抚养费给儿子;后来我又结婚了,买了房,每个月还8k的贷款,此外,我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现在负担明显加重,每个月5k的抚养费我已经承担不了,我能要求降低吗?

回答:

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或者再婚生子均不能免除该项义务。但是如果男方发生身患重病、意外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等使收入骤降而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请求适当调整。

实务中,工作发生变化、贷款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可以变更抚养费,对孩子的稳定生活是不利的,并且动不动去法院变更,法院证明肯定忙不过来的。我们团队经常能看到十来年前的离婚判决书,几十元、上百元抚养费的判决非常普遍。

所以,赵律师都会给任何离婚准备抚养孩子的一方说明白一件事情,离婚抚养孩子是个苦差事,时间精力不说,经济上做好准备,一般抚养费都是满足不了实际需求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窟窿会更加大。

27.我们有两个孩子,如果法院判一个人抚养一个的话,一抵扣,是不是我们就相互不用再付抚养费了?

回答:

是的。如果双方抚养费数额相等,可以抵扣不再互相支付。

比如,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子,法院判决王宝强抚养儿子,马蓉抚养女儿,双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给对方,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28.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回答:

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或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抵扣的,不在本题讨论范围之内。

原则上只有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外籍人士,今后可能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法院才会判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29.协议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回答: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0.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回答: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财产分割

31.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是不是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全是,请列举一些?

回答:

不一定。应该说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区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志。但即使是婚后取得的,也有很多是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婚后出车祸或其他意外获得的医疗费或致残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婚后取得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婚后取得的被继承人明确给予特定一方的遗产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2.离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分一半?

回答:

不是。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的,以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准。

其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以平等分割为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来源、过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等因素,对此,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特别是体现在房产的分割上,目前上海很注重出资的情况,出资较多的一方,往往在分割房产的时候,会取得更多的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33.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其放弃继承,另一方怎么办?

回答:

应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中明确确定只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另一方无权干涉。

赵星海律师团队建议,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在遗嘱中增加这样一段话:我死后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归我的子女某某某继承。无论我的子女某某某婚否,均属于我的子女某某某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4.我老公在外面赌博成性,输了很多的钱,离婚是不是就要净身出户?

回答:

不是。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能协商一致,男方愿意放弃共同财产,以协商的结果为准。

如果未能协商一致的,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男方赌博的行为,会成为法官分割财产时的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此不会就此做出男方净身出户的判决。

35.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我老公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什么只是多分给我10% 的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

诉讼离婚中,法院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一定原则的。夫妻双方平等分割是大原则,但确实也会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如对婚姻的过错、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来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法院认定男方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这只是影响财产分割的众多因素之一,综合其他各种因素,判决男女双方4:6的财产分割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

36.我和老公在结婚的时候,签的《忠诚协议》,写清楚谁出轨,房子和孩子就归另外一方。现在我老公出轨了被我抓到了,法院为什么不把房子判给我呢?

回答:

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本身就有争议,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有些认定有效,有些认定无效,有些认定部分有效。

首先,忠诚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当然我是律师,我也不理解)。

其次,如《忠诚协议》中写“谁出轨,房子和孩子就归另外一方”,显然“房子和孩子归另外一方”的前提是离婚,必须以实际离婚为生效的条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男方对该条款反悔,则不能认定该条款生效,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最后,《忠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因此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无效。

上面看了一圈,是不是很郁闷,没有约束力。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的,婚姻家庭案件法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看似吃了亏,说不定会影响到法官对于你这个案子的财产分割。

说个小经验,所有涉及到出轨的离婚案子,如果一方的证据可以很明确的证明对方出轨的,但是法院最后没有认定出轨(当然可以理解,毕竟让一个人背着个出轨的判决书一辈子,影响颇多,所以法院很谨慎很正常),不出轨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收益都很不错,超预期,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7.产证上登记的夫妻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分别什么意思?对于离婚时候的房产分割分别有什么影响?

回答:

共同共有,是指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一旦离婚,在双方不能就分割比例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割房屋所有权。

按份共有,以男方30%,女方70%为例,是指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拥有30%的产权份额,女方拥有70%的产权份额。一旦离婚,双方按照各自的共有比例获得该房产的份额。这种比例的约定,一般是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第一, 实务当中,按份共有可以事先固定双方的比例,直接在离婚案件中按照比例进行房产分割;

第二, 产证上登记的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是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成按份共有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8.离婚的时候,为什么有些夫妻财产,法院不能在离婚案子当中一并处理和分割?还要我离婚案子结束后再重新打官司?

回答:

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需待离婚后另行起诉的夫妻财产有:

(1)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因为离婚纠纷涉及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有时还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不便于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涉及到了他人的利益,只能在离婚了之后,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2)已经发生继承但未在继承人间实际分割的遗产:因为在继承发生后遗产未实际分割前,继承人仍有可能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暂不能处理;

(3)未取得产证的房产:无产证的房屋因为权属不明晰,因此法院一般不在离婚诉讼中处理,需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另行处理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9.离婚案件中,处理房产的大概思路是什么?

回答:

大致可以分为四步:

(1)确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确定房产是否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还是需要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3)确定房产归哪一方;

(4)确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40.婚前我老公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买下来登记在我老公名下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我公公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我公公出钱买下来登记在我老公名下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答:

(1)婚前男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买下来登记在男方名下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如果是以男方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应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我公公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我公公出钱买下来登记在我老公名下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是,应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1.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以后的租金呢?

回答:

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的升值部分,因为属于自然增值,故是其个人财产。

对于结婚以后的租金,因房屋出租,是对房子的经营管理,且租金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婚后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2.一方的婚前房产,有贷款的,婚后我们夫妻一起还贷,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答: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共同还贷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婚前男方有一套房产,有贷款;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本金人民币30万元:

a.这个人民币30万元

b.这还贷人民币30万元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

(a+b)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3.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回答: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夫妻双方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对子女的赠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赠与已经生效,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

二是法院考虑夫妻双方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赠与,则按照第一种观点处理,如双方因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无赠与意思表示,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目前对此尚无统一规定。

(最高院的文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28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44.家里有两套房,我和我老公都想在离婚的时候拿长宁区的这套房子,除了我老公放弃不要这套长宁的房子以外,我做哪些事情可以争取让法院将这套房子判给我?

回答: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属的影响因素有:谁实际居住、如果房子有贷款,那么谁是主贷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产证登记情况、房屋的来源、出资等。其中产证登记情况、房屋的来源、出资此时已无法改变,因此为了获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女方可以做以下努力:

(1)安心在这套房子里住着,最好将自己的父母接来同住,可能的话说服男方搬离;

(2)如果房子还有数额较大的贷款未清偿,且主贷人是女方,那么这将是女方获得该套房屋产权的重要筹码。如果不巧男方是主贷人,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女方可提前将房贷还清,或者尝试请求贷款银行出具允许变更主贷人的声明。否则为了方便执行,法院一般会把房产判给主贷人一方;

(3)如果孩子平时居住在该套房屋,也在附近的学校上学,法院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也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此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利于获得该套房产。

45.离婚的时候,买的保险,查不到并且不需要分给对方是吗?

回答:

不是,应根据保险的类型和投保情况区分。

(1)财产险:

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

以个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在婚前投保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以个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2)人身险(意外险、健康险等):

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保费,那么婚后缴纳的保费为双方共同财产;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做分割。

人身险的分割,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

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46.婚内或离婚起诉后一方擅自给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

回答:

如果一方抢在离婚前突击购买保费巨大的保单,这笔保费在夫妻共同收入中占比相当大,未成年子女短时间内根本不需要这样的保单给子女成长教育医疗的经费支持。

另外,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没有经过协商一致就处置大额家庭财产明显不妥。

那么,在法官眼里,这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嫌疑就会很大,极有可能将此保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7.离婚时,一方对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有权分割吗?

回答:

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公司,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司的股权(份)。夫妻只有权力对于公司的股权(份)进行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8.一方擅自为其父母购置车、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回答:

作为夫妻共同债权予以分割或者在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前述赠与,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8.我老公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很多我都不知道,我到底需要一起还哪些债务?哪些不需要还?

回答:

首先,看女方是否对这些负债进行过确认或追认,如果是,就需要一起偿还。

其次,看负债的数目,如果男方所负的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则需要一起偿还。

最后,如果债权人能证明男方举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需要一起偿还。

当然,男方若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女方无需一起归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第2、3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9.怎么理解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回答:

首先,从举债的数目来看,如果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那么通常会被认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当然这个标准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来说不尽相同。

其次,即使一方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是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购买共同居住使用的住房、车辆等,也会被认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后,关于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要注意的是,能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债务应当是指该笔债务特定化的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部分收入用于家庭属于不同的概念,例如,举债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替另一方偿还房贷或购买车辆,并不能说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离婚律师最常被问的50个问题

欢迎收藏与转发

后续将会有更多婚姻情感方面的主题推出

欢迎继续关注!

——

法律顾问:赵星海 律师

北京盈科 (上海)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星海律师拥有十数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房产、婚姻、金融等法律领域,其代理的“凶宅骗局”“上海电器城”“上海滩商厦”等多起热门案件均在业界引起极大关注,并受到了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等知名栏目的深度采访报道。

近几年,赵律师一直为我爱我家集团、汇仁集团、迪卡侬集团、中路集团、百威英国、外高桥集团及下属公司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担任腾讯大申网、东方网、《新民晚报》、《劳动报》、《青年报》等主流媒体特邀点评律师,著有个人出版物《房屋买卖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律师来了–买房、租房纠纷律师答疑》《律师来了–物业服务纠纷律师答疑》。

* * *

婚姻保卫站情感守护:知识分享与法律服务

(合作洽谈与案件委托请电话小站18117446315)​

[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获取授权]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2-05 13:06
下一篇 2023-02-05 13: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