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鸥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李某(男)
一、案件背景
李鸥律师接待了一名女客户吴女士,吴女士现年51周岁,与丈夫李某结婚20年,生育两个女儿。吴女士与丈夫双方都是农村出身,到石家庄市打工认识,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共同经营一家家具门店,起早贪黑忙日子,还在市区买下了一套现值240万元的学区房。随着丈夫生意越做越大,双方家庭经济有所改善,但争吵却不断增多。丈夫脾气比较暴躁,多次轻视辱骂吴女士,甚至进行殴打。吴女士忍无可忍,坚决离婚。丈夫虽然同意离婚,却声称门店有200万夫妻共同外债,因此不肯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于是,吴女士找到李律师希望能够为其最大化争取合法权益。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吴某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本案判决离婚可能性非常大,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双方共同财产金额,以及取得固定财产的一方能够给予另一方多少折价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收入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应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予以分割。回归到本案,根据吴某提供的证据线索,李律师为其整理出婚后共同财产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值240万元房屋一套(含120万元贷款);第二,家具门店一个;第三,价值20万的车辆一个;第四,夫妻共同存款(未知);第五,夫妻共同债务(0-200万不详)。由于平时门店都由男方打理,吴某并不掌握门店具体经济状况,所以吴某不打算接手门店,只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
李律师再三确认吴某是否决意诉讼,吴某非常肯定的答复:丈夫是一个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自己已不想再与丈夫无休止纠缠下去,起诉离婚的心意已决,希望能得到法院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于是,李律师决定抓紧时间收集整理证据,帮助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开庭经过
经过认真梳理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立案、与法官沟通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最终定了开庭日期。开庭前,李律师给吴某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开庭期间,李某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李某只同意双方各抚养一名女儿。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对房屋(包含地下室)价值240万、对房屋剩余贷款140万元无异议;对门店的现金价值,开始吴某认可价值130万元,李某认可价值100万元,最终双方经过庭审辩论,共同同意门店估价115万元。对于门店的外债,李某声称有2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却未提交任何证据。李律师辩护认为:房屋应判决吴某所有,门店归李某所有,二者财产价值相互抵扣,互不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抗辩认为:门店是和朋友合伙开办,不应在本案分割。本案只应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房屋判决吴某所有,吴某应按房屋现值240万折价补偿给李某12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主要观点,最终判决:
一、原、被告离婚;
二、大女儿由李某抚养,小女儿由吴某抚养,双方无不支付抚养费;
三、价值240万元房产(含地下室)归吴某所有,现值115万元的门店归李某所有;
四、价值20万元的车辆归李某所有,李某折价补偿吴某10万元。
吴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利益,对此表示满意。
五、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纠纷房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开办的门店经营收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