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种情形是什么 离婚五种情形是哪些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了。下面,小编为您解读诉讼离婚中关于管辖的那些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离婚五种情形是什么 离婚五种情形是哪些

01 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

案例1:

小王和小美系夫妻,妻子小美户籍在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A区。二人长期分居,妻子小美住在户籍地B区,而丈夫小王则住在C区。夫妻两人日常各类矛盾不断,妻子小美欲起诉离婚。

解答:

妻子小美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户籍地);若有居住证明证实丈夫小王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小王离开某市A区一年以上,妻子小美也可以向某市B区(即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继续案例1的情节,如果小美没有立即起诉离婚,而是离开伤心地来到D区居住了一年以上,此后向法院提出离婚。

解答:

此时,妻子小美只能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丈夫小王没有固定住所,小马可以向起诉时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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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

案例3:

居住在A区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C区。

解答:

应当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4:

正在A区服刑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三年。

解答:

该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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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

案例5:

小马和小王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马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王失踪。现在,妻子小马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解答:

应由妻子小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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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和丈夫小王在国内某市X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A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妻子小马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X区或某市A区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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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小马和小王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之后两人在T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T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妻子小马发现丈夫小王外遇出轨,故向T国法院起诉离婚,但T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妻子小马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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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小马和小王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马赴R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王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解答:

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7: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王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R国工作。一年后,小王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解答:

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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