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知乎 贾小秋昆明律师
一、第一次离婚诉讼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第一次诉讼就可以把婚离掉吗?
如果没有确凿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怒气冲冲提起离婚诉讼,结果自然是判不离,此时你只有吃惊与无奈:原来结婚不易,离婚也难。
法院对待离婚问题很慎重,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小孩心灵可能遭受重创,意味对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轻易判离婚,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的原则之一。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当事人理性考虑是否提起婚姻诉讼。
法律在鼓励提供稳定团结的婚姻关系的同时,也保障离婚的自由。第一次离不掉,自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提起诉讼,没有特别原因,法院一般都会判离是。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你不断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夫妻之间确实没感情。可以说,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是作为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如果第一次在没有任何证据之下的离婚诉讼,你的律师跟你说“判离绝对没问题”或根本没有跟你明确说第一次是否能离得掉的问题,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有点问题。
2.离婚诉讼要支出哪些成本?
第一,精神上的成本:考虑是否离婚,是精神上桎梏与反桎梏的较量,轻则憔悴,重则绝望。第二,时间上的成本:短则十天八天(调解),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涉外婚姻一年后判决下来已是常事,中间若有评估审计鉴定调查公告,还不包含于上述期限内,令你感到遥遥无期,甚至忘记了在进行离婚诉讼。
当然,专业的婚姻律师会抓住法律的程序,及时缩短诉讼时间。
第三,金钱上的成本:无财产争议或争议财产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法院诉讼费一般收取三百元;如超过二十万元,按一定比例累计增收诉讼费;复杂的案,还涉及评估、鉴定、审计等费用;对方下落不明,还涉及公告费(前后两次);某些必须由法院调查财产线索的还需花去差旅费一大笔……某些离婚案,实际是一场经济实力较量的战争。
一个专业的富有经验的婚姻律师,他从立案的时候就会考虑整体上如何为当事人节省费用了。
3.离婚诉讼需要聘请律师吗?
很简单的离婚案——指的是只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涉及孩子抚养、不涉及财产分割,我建议你可以到书城买本《离婚一本通》之类的普法书,现学现用,不懂就问主办法官,当学习一次,可节约一笔律师费。
如果是复杂的离婚案,你不能很快、很明确回答如下问题,你还是立刻请专业的婚姻律师吧,别为了省钱而坏了大事:我应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诉讼请求?我能预测到整个案件的大概走向、可能出现什么情况吗?我该提交什么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证据?……这些在《离婚一本通》也许会找到答案的影子,但毕竟只是影子,还不是现成答案;诉讼没有现成答案,读书是一回事,打官司是一回事,打离婚官司更是另一回事,诉讼经验技巧不是在书面上而是在实践中炼成的。
请把繁琐的离婚诉讼交给专业婚姻律师处理吧,把时间与精力花在你能创造更多价值的地方去。
二、离婚诉讼中常见的策略误区
既然闹到法院去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得遵循规则。这规则就是法律规定,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规则,一切的想法、要求只能是水中月、雾里花。以下列举若干离婚诉讼中的策略误区。
1.我可以立刻把婚离掉!
离婚问题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诉讼解决,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部分人会认为,只要到了法院,离婚问题就会很快解决。
事实恰恰相反,一般国内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短则三个月,长至六个月,这还是一审的期限。
若有二审,超过一年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则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涉外离婚案件长达一年半才审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则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
2.打死我也不肯离,谁也拿我没办法!
部分人抱着“打死也不离”的想法,口头甚至行动威胁,若离婚就跳楼自杀。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做法,确实可以极大影响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虑到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离。
似乎这样也达到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双刃剑,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离婚的自由。
哭闹寻短见的方式姑且不论是否干涉了离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是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证据。
当一方拿着四五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你想一下,法院还会不考虑他的离婚权利吗?
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在我国实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标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列举,但现实生活太纷杂,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经判决不离婚而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也许司法解释可以加上这条。这是实践中判离最多的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都会考虑判离。
没有离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明日黄花,那就及时迅速处理掉。
3.我要跟踪拍照,最好抓奸在床!
首先得问自己:有能力去跟踪拍照吗?有能力抓奸在床吗?这些活可不是律师干的,得请社会上某些“福尔摩斯”去执行任务。但是金钱这一块一般让人承担不起。
而这类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是没有存在依据的,只能以“商务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打个擦边球而存在。对于其素质更是没法衡量,搞不好见钱眼开跑到对方那里去以此要挟索取财物,到时悔得肠子都青了也来不及。
其次,要考虑证据合法性问题。若取得了证据,也得看证据的采集地点。如果“床”是自家里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奸”,那判决其有过错、要其赔偿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某人知道对方与第三者常在家里鬼混,借口有事出去,然后迅速折返回家,此时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他人家中或宾馆酒店中,则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弄不好又添个官司。
再次,要考虑证据的内容。在街上拍到两人亲密如接吻、搂抱的照片算不算有过错?应不应赔偿?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所谓过错,只是限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
接吻、搂抱的照片即使有上百张,也不等于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只能说道德有问题,但尚未触及法律层面,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强忍愤怒,你最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分多点财产回来,那才是现实的做法——因为这是你应得的部分,理应努力多争取点。
4.我消失两年,两人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咨询中很常见的问题。社会对此误传很广,以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实是对大陆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
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从文字上分析,可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离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满两年。而且这两个条件有关联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互为因果关系。
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令人头疼,当然,不是没有办法,具体个案可以咨询律师。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只会浪费大好光阴。
分居都好几年了,法院居然判不离!
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就是开头提到的“规则”——“法律规定”在起作用。
三、离婚案件涉及的调查之要点归纳
1.户籍调查
一般到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的户籍科或户籍股调查。
市一级的公安局,如湛江市公安局,有全市户籍资料,在湛江市公安局户籍科也可查到。
收费30/件~50元/件不等,有行政收费收据。
有些要求调查某个人户籍资料的同时,要求调查此人近亲相关户籍资料,一般都可以同时打印出来,有的是一张纸上列明所有近亲资料,有的是分别打印独立的资料。
2.犯罪(治安)处罚记录调查
犯罪记录调查在公安分局的刑事警察大队,经查明后,作出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治安处罚记录在公安分局的治安股/科,经查明后,作出有(无)治安处罚记录的证明。
3.戒毒记录调查
可从以下地方着手调查:
(1)派出所:是抓获吸毒分子的单位,符合条件作出《强制戒毒拘留决定书》,决定书一式几份,被抓获人员或家属一份,戒毒所一份,上级公安主管部门一份。
(2)戒毒所:记录有何时抓获、何时送来戒毒、姓名等信息。有时记录不够严谨,如当事人报假名,报假的家庭住址;有时没有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证。需要结合其他材料证明。
当事人若闹事或吸毒情节严重(如屡教不改的),还会发生往上一级戒毒所遣送戒毒的情况。如在湛江新村戒毒所戒毒一段时间后,因某些原因强制遣送到广东三水市戒毒所。
(3)市公安局的法制科:全市的戒毒人员资料一般在此均有底。
(4)医院戒毒院系:复印戒毒人员病历资料首页资料,再加盖医院科室章(如档案室)即可作为戒毒证据使用;注意核实上面信息是否与要调查的人员信息一致。
(5)其他:报纸是否有报道、拍照,再如,左邻右舍的耳闻目睹。
4.报警记录调查
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报警,则报警记录再结合医院诊断证明是很有力的证据。一般派出所不给律师复印,要申请法院调查。提供报警回执也间接证明暴力行为的发生。
5.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一般提供生活困难、无固定工作之类证明,可用于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经济补偿款、少支付抚养费等证据使用。
如出具“两人以夫妻名义出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这类证明对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重婚具有决定性作用,如再结合小孩出生证明或小孩户籍证明,重婚罪必获无疑,但这类证明少之又少。
6.单位证明
单位若参与调解离婚,对参与调解经过的详细记录,也可作为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即可。
7.工商资料调查
工商资料分为机读资料和内档资料。前者是电脑输出的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等;后者是设立企业所包含的原始资料,除了包括机读资料内容外,还包括变更情况、财务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
以上资料可作为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律师凭法院的立案证明可以查询复印内档资料,凭律师证书及律师调查证明可以打印机读资料。
8.房产资料调查
与工商资料一样,分为机读资料与内档资料。房管局的做法与工商局的做法大同小异。房产资料可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房产有福利房、商品房等形式。
四、离婚诉讼管辖规定的汇总
这个汇总我经常使用,因为如果管辖法院弄错,本应很快结束的简单离婚案就会像玩跳棋一样在几个法院之间跳来跳去,徒增时间成本,造成当事人的厌恶。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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