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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幸福的港湾,但不是每个人都有幸能够从一而终的走完全程。当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不得不离婚的地步时,财产如何分割成为两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乐思律师带您一起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可约定共同财产,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一)一般财产的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协议是不能被撤销的,除非签订协议时,一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房屋的权属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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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对夫妻房屋的权属做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核心,美满幸福的家庭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呵护。当婚姻出现危机,曾经恩爱的夫妻劳燕分飞时,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避免因离婚导致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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