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二审两次开庭三次调查,“三定三限房”法院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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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中,一审二审并不是同一位律师,尤其是一审结果并不乐观的情况下,得到的结局自然大不一样。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子,一审委托人聘请了他所律师,败诉告终。而一审的败诉也让委托人对接下来的法律程序更加谨慎。

二审启动前期,委托人经重重筛选最终敲定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利卡。王律师介入,经多次实地调查研究,同时也检索了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拍卖三定三限房的案例,法庭上据理力争,历经两次开庭和三次调查。

最终,委托人逆风翻盘,从一审败诉到成功获得一套价值三百万的安置房。

在明律师二审两次开庭三次调查,“三定三限房”法院终获支持!

难怪委托人激动不已,直言“王利卡律师二审介入是妥妥的‘绝地反击’。既伸张了正义,又维护了我的权益,不愧是在明所的金牌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审结完成后,主审法官表示,鉴于该案的示范性和典型性,会将其上报至十大案例。此前北京地区关于三定三限房的交付使用,乃至于关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分割协议没有统一的标准,此次中院的二审改判在一定程度上为同类案件打了一个样板,对将来同类案的审判都将是一个极好的借鉴和参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中,王利卡律师是如何拨开迷雾见阳光。

案件事实:

梁某及其母亲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各有宅基地一块,建有房屋共计13间。1996年,梁某与路某签订《购置房屋协议》,将上述房屋及院落作价18000元出售给了路某,协议签订且房屋交付后,路某将以上宅基地房屋进行修缮,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者”变更为自己,变更处还加盖了当地村委会的印章。

2015年,上述房屋被纳入了征拆范围,路某梁某二人又签订了《归还房屋补偿协议》及《房屋置换转让协议》,双方就即将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进行了约定,大致内容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均分,获得的安置房扣除梁某母亲应得的一套外,剩余的均分。”

2016年9月15日,梁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年11月5日,路某与梁某签订《补偿房屋协议》,约定路某获得梁某在拆迁中得到的一套二居室安置房,待梁某取得钥匙后第一时间交付给路某。梁某于2021年3月8日获得房屋交付,但一直未交付给路某,路某将其诉上法庭后一审却败诉,一审法院认为“三定三限三安置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无法交付使用,也无法判定所有权,原告判诉诉讼请求不具备可支持性,这期间梁某不幸离世,这更加剧了本案的争议。

二审阶段,路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胜利翻盘,迎来曙光。

在明律师二审两次开庭三次调查,“三定三限房”法院终获支持!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路某要求梁某交付的二居室是否应获支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路某与梁某签订的《房屋置换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均是合法有效的,故双方应当遵照执行。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及钥匙交付路某,路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过程:

梁某家属辩称:第一,路某主张的《房屋补偿协议》是虚假的,梁某生前在与路某的诉讼中就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也没有路某的手写签名,而是机打的,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第二,《房屋补偿协议》无效,拆迁补偿是针对村集体成员的,路某不是本村村民,无权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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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路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梁某亲属将两居室房屋钥匙交付给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本案决胜细节详解:

第一、律师介入后,明确了诉讼请求,从“要求变更物权”至“要求交付房屋使用权”。从民法典当中明确了使用权是可以作为一项单独诉讼请求来主张,由此而言,交付钥匙称为行使使用权的一个标志,本案律师经过代理之后,认定要明确诉讼,请求从物权请求变更为交付请求,也是基于“三定三限房”要上市交易之后,五年后才可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次变更或者明确诉讼请求非常有必要。

第二、本案涉及的协议明确是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果按照一般的诉讼思路是要求直接办理更名过户至委托人名下,但该房属于安置房,尚不具备变更房主名字进行不动产登记可能,于是变更请求为交付钥匙、交付使用权,从而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的必要法律基础。

在明律师二审两次开庭三次调查,“三定三限房”法院终获支持!

第三、律师深入研究,明确了三定三限三安置房的法律定位属于“限制条件的商品房”。根据北京的政策,该类房属于政策性房屋,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上市交易,如果要上市交易的话,政府有回购权。但是并没有否定交付使用的权利,在律师论证了该类房属于附交易条件的商品房的理论之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第四、律师实地调查研究,同时也检索了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拍卖三定三限房的案例,这也在法庭上,王律师据理力争,证明该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转让变现的,从而说服法官三定三限房可以交易,可以流通,可以附条件转移使用权,最终得到支持。

第五、该案例也证明,关于拆迁安置房分割利益的协议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众所周知,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大多被确认无效,而关于拆迁利益,北京地区是存在着三七分的,原房主占三成利益城市居民占七成利益,但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拆迁利益的分配协议的效力,之前属于待定或者说不确定的状态。

第六、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虽然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的协议被确认无效,但是针对该房的“拆迁利益分配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后的结果,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可被分割被分配的标的,该案的反败为胜,也在北京地区确定了《拆迁安置协议》以及“拆迁利益分割纠纷的可塑性”和受法律保护性。具有深远意义。针对民间自发处理征拆纠纷,减少通过法院诉讼确定的拆迁利益,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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