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离婚诉讼中律师才是赢家呢 离婚官司律师重要吗

我们讲离婚有三大战役,分别是情感、子女和财产之争。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在所难免。

据最近英国媒体报道,夫妻离婚如今除争夺车、房之类大件,连炒锅和金鱼也不放过,为争夺小物件付出的律师费远远超过物品本身的价值。

英国律师戴维·米尔本所代理的最奇怪案子是一对离婚夫妇为争一口煎锅打得不可开交。“妻子从家里搬走时带走那口煎锅。丈夫为报仇,拿走她的订婚戒指……解决争端,两人相约在一个公路休息区见面,用戒指换煎锅。”“另一名当事人让我给前夫写信,要求归还从冰箱里拿走的烟熏三文鱼和芥末,”米尔本说,“我告诉这名当事人,我收取的诉讼费足够她买很多烟熏三文鱼,但她非常坚持,我只能照做。”

一家律师事务所一项调查所获结果显示,离婚官司中20%涉及价值不超过几英镑的小物件分配,可能会影响数百万件离婚官司的进展。

另一位律师说,他见过当事人为争夺迪士尼动画人物形象的垃圾桶和奖杯“斗”得不可开交。通常情况下,这类“争斗”的“赢家”实际是律师。曾有当事人为争夺一条床单支付2000英镑(约合3172美元)律师费。

还有一对夫妇共同经营一家马术中心,而中心有一匹昂贵的种马。离婚时,两人争执的焦点是谁可以获得这匹种马的精子。

一位英国律师说,离婚夫妻争夺这些物件不一定是因为它们重要,“一些夫妻是为争而争”,“为这些东西打官司的花费会超过物品本身价值数倍,但一些人愿意花这笔钱,显示他们在离婚大战中赢得上风”。“一些夫妇分割大宗财产时挺爽快,却为小东西归属浪费数千英镑诉讼费,”她说,“关键要保持头脑冷静,从经济角度出发。不过,人们很少能做到这一点。”( 2012年4月9日《佛山日报》)

是呀,没有爱哪能有恨,被情感战争冲昏了理智的人们怎么能够头脑清醒呢?

不但英国有这种倾向,我国也已经呈现出这种态势。

现年64岁的王女士和张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从2001年开始,因感情不和,她连续5次起诉要求离婚,其中4次以她撤诉告终,最后一次,也就是2010年12月,他们经顺义区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她认为张某在离婚时霸占了许多应属于她的财产,故又9次起诉要求分割家里的财产,大到房产,小到衣柜、被褥、砖、树以及狗盆。她说,因为张某不让她进院子,导致她无法清点全部财产,只能想起来一样就告一次。据悉,目前这9起官司,王女士胜诉两起,撤诉两起,有5起还在法院审理中,其中就包括第9次分割11组暖气片和两个取暖炉的案子。

在法庭上,俩人都没有请律师,因为多次参加庭审,他们对庭审程序都很熟悉。且双方都没什么证据,只靠口头辩论,且均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1月4日凤凰网)

为了一组暖气片也得上法庭,难怪法官现在忙得团团转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打离婚,要不要聘请律师?

经常有咨询者这样问。

我总是告诉他/她,视你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们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简单,家庭资产较少,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并无大的分歧,特别是如果你的经济条件较差,不请也罢。

反之,如果你有巨额财产需要分配,特别是你的个人经济实力强,我就建议你一定聘请律师。因为律师在法律方面会比你更专业一些。

有人对此很不解,你这不成了看人下菜的区别对待吗?这与你们法律人所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

确实有点不平等,但这不平等不是我决定的,是法律说的。

虽然“打官司,请律师”已路人皆知,但打离婚官司,律师能在其间起到多大作用呢?对法院而言,离婚案件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比如,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基本上是不会判离的,用法院的说法叫“给个机会”。当您手捧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想起交给律师几千、几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心里那是啥滋味!律师自己可能也会觉得“受人钱财”,没能“替人消灾”。

那么,哪些情况下要请律师呢?

一是有经济实力的。不论案件大小,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也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聘请律师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内,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律师是法律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有用的。

二是法律关系复杂的。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会经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接谈过离婚,但也会经历一个耗费时日的心理反复过程。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需要律师先行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这些离婚技巧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另外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不告不理”原则,如果你自己不提出要求,法官是不会主动提出的。例如,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说,您不及时提出,法院不会主动维护您的权益。

三是法律适用疑难的。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观点,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

四是取证困难的。打民事官司某种意义上也是打证据。在家庭财产、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方面,取证都有一定的难度。这些财产上哪儿查?什么算是隐匿转移财产?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有婚外情?用什么方式取证才是有效的?录音证据法院能认可吗?这些问题,既需要法律知识,也需要实务经验。请个律师,可以事半功倍。(参见王学堂著《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37-39页,《离婚请不请律师》)

看来,无论中外,离婚诉讼最大的赢家都是律师。

作者:王学堂;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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