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20考点必背 2020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总论

【常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常考点2】法律关系【常考点3】法律事实【常考点4】法的分类和渊源【常考点5】法律责任

【常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强调】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要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法的特征∶(法的四性)①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常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名师点拨】社会关系有很多,比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夫妻关系,而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关键看是否有法律 “管”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器人不行【强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人不是人①法人的分类:

1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公司制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营利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诀:农村有群机

【强调1】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强调2】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强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③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④法人的合并和分立。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法人解散和终止。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澄格的丧失。法人终止虽然产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其终止更具备社会属性,需要特定事由,并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来推动。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该规定明确将法人终止和法人解散区分来,将法人解散作为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⑦法人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强调1】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承担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强调2】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强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4)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2. 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出生时有权利能力,但不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X<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龄不够,工资来凑)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半疯)

③无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全疯)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负刑事责任:≥16周岁犯罪

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12周岁≤X<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酗酒的人犯罪

②从轻/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2周岁≤X<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工者免除处罚)

③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伤害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类要点

物: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人造物(建筑、机器)、货币及有价证券(支票、股票、债权)有体物(天然气、电力)、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

人身人格:人的整体不是客体而是主体,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如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眼角膜等)

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常考点3】法律事实(一)基本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名师点拨】A和B签订一个买卖鲜花的合同,约定在2月14日早上8点送到某商场,但2月13日晚上有大雾,无法在约定时间送达,导致合同取消。在本例中,合同的签订是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大雾是法律关系消灭的直接原因

(二)分类: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①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控)和②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控)

1.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

生老病死 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重大政策的改变

社会革命/战争

2.法律行为分类

①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和通法行为

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③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④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⑤行为是式否需要特定形或者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⑥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强调】

1.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2.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低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对)

签订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对)

拾得遗失物属于意思表示行为。(错)

发现埋藏物属于非表示行为。(对)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对)

【常考点4】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法的渊源:形式和制定机关

1. 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1)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 (2)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办法):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

【强调】对于效力等级的划分∶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其他:①国际条约;②特别行政区的法;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①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②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③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⑤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总结:根本普通对制定,一般特别对效力,实体程序对内容,国际国内对主体,公私对目的,成不成文对形式

(三)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①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②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两种情形∶①明示终止 ②默示终止法

法的终止方式∶①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这是通常做法∶②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③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④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四)法的适用原则

①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找家长)

③解决法的效冲突的特殊方式: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④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常考点5】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对外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对内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使用)主刑: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②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③有期徒刑。除特殊情况外,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④无期徒刑

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③没收财产(全部财产)∶④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强调】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名师点拨】

(1)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刑事责任;

(3)拘留——行政责任;拘役——刑事责任。

返还财产属于行政责任。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刑事责任。错

管制、拘役属于附加刑。错

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使用。对

驱逐出境既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人。错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对

降级、撤职、开除属于行政处罚。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常考点1】会计工作管理【常考点2】会计核算【常考点3】】会计档案管理【常考点4】会计监督【常考点5】会计机构和代理记账【常考点6】会计岗位的设置【常考点7】会计人员【常考点8】会计工作交接【常考点9】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常考点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理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常考点2】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名师点拨】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区别。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强调2】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文是必须存在的)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①与资产负债表相关: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

②与利润表相关: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③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文字是同时使用中文不可动,记账本位币可动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

一、1.会计核算程序: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2.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审核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的更正: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②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③原始凭证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记账凭证结账、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基本要求: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原始凭证的处理(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2)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原始凭证的外借与复制:(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原始凭证遗失处理(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 会计账簿

(1)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对外提供:①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领导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②单位领导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常考点3】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强调】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 会计档案的立卷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的暂存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管理机构将会计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会计档案移交要求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移交会计档案→单位档类管理机构

①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②纸质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③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④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完整性 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基本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定期30年∶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强调】固定资产卡片应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速记口诀:中期表单看10年,凭账移交30年,鉴保销毁年永久,一个特殊后5年。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①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强调】①仍继续保存重新划定保管期限;②无保存价值可以销毁。

(3)会计档案的销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挡案管理机构。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①销毁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②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开上签名或盖章。

强调:纸质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派员监销。

电子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原单位存续:会计档案应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合并: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移交: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常考点4】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原则

一般企业: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风险导向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标准审计报告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常考点5】会计机构和代理记账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是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伺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传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

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②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常考点6】会计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部门内部的档案管理岗属于会计岗位。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内容: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回避的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常考点7】会计人员

1.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终生禁入: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5年内禁入: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名师点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总会计师的对比∶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负责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行政领导→组织领导会计工作。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3)①《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②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③其什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4.会计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初级资格 助理会计师 初级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师

中级职称 会计师 中级资格

副高级职称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考试与评审结合

正高级职称 正高级会计师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继续教育的内容

公需料目和专业科目:学分制: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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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点8】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原因:①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相关人员责任要求:移交人员: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要求人员责任: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

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

(5)各种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3方)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监交-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常考点11】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①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共10条)

单位:3000-50000,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5000-100000,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000-50000

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单位:5000-100000,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000-50000

④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000-50000

⑤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主要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6分)

【常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及工具【常考点2】支付结算的原则【常考点3】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常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常考点5】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常考点6】票据的含义和种类【常考点7】票据的当事人【常考点8】支票

【常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及工具

(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建设运行支付清算系统,向银行、特许清算机构、支付机构提供账户、清算等服务。

2.银行面向广大单位和个人提供账户、支付工具、结算等服务。

3.特许清算机构主要向其成员机构提供银行卡、电子商业汇票等特定领域的清算服务。

4.支付机构主要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支付服务

(三)支付结算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非现金结算工具:①票据结算一汇票、本票、支票

②银行卡结算

③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主要有票据类业务、银行卡业务和汇兑等传统结算方式,以及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日益使用广泛的银行卡收单、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

【强调】票据和汇兑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及方式,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条码支付等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使用量较少,本书不再讲述。

【常考点2】支付结算的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③银行不垫钱原则

【常考点3】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叉签章的行为。

②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1.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签章主体:银行 签章类型:单位、银行的盖章(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②签章主体:单位(非银行) 签章类型:单位、银行的盖章(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③签章主体:个人 签章类型: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2.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事项:1.关于收款人名称 具体要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常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强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接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个人签章

3.取消核准,实行备案

①核准制(先核准,后开户)→存款人向开户分申请开户→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办理开户

②备案制(先开户,后备案)存款人向开户行申请开户→开户行审核符合开立条件,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备案完成,生成基本户编号

(1)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无须颁发开户许可证

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非企业单位,依然遵循现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依然须经人民银行核准

4.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名师点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此仅指非企业类存款人,做题时注意好区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①存款人变更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 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开户银行

②法定代表人、住址、其他资料的变更→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开户银行

【强调】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其个人签章。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被迫撤销)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申请。存款人因以上第3.4项主动撤销,情形撤销

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常考点5】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 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异地临时机构开立临时户);(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12)其他组织。(13)境外机构(2022年新增)。

【强调】境外机构,应出具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2.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升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借款合同

使用: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使用: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超过2年)

适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增资)验资;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使用: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概念: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使用:1.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2.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3.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强调】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名师点拨】无基本户按基本户管理,有基本户按专用户管理。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及业务范围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①账户业务:I类户:可以购买投资理财、可以转账、消费和缴费、存取现金、实体卡。

②账户业务:Ⅱ类户:可以购买投资理财、转账非绑定账户限额转账、消费和缴费有限额、存取现金有限额、实体卡。

③账户业务:Ⅲ类户:转账非绑定账户限额转账、限额消费和缴费、不可购买理财、不可存取现金。

2.开户方式(1)自行开户

①I类户:可以柜面开户、可以自助机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不可电子开户

②Ⅱ类户:可以柜面开户、可以自助机开户、可以电子开户

③Ⅲ类户:可以柜面开户、可以自助机开户、可以电子开户

(2)代理开户

①开立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②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人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重置等激活手续之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强调】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易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强调2】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

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总结】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规定

①基本存款账户:可存可取

②一般存款账户:可存不可取

③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存不可取

期货交易保证金:可存不可取

信托基金款:可存不可取

收入汇缴:可存不可取

业务支出:不可存可取

④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可存不可取

其他:可存可取

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可存可取

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账户:可存现可取现,II类账户:可存现可取现,III类账户不可存现不可取现

【常考点6】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种类①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特点: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票据②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即期票据③本票:银行本票 即期票据。

【常考点7】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基本当事人:①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记载金额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①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③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④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名师点拨】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常考点8】支票

(一)概念和种类: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种类:①现金支票: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②转账支票:1.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①不记载的,票据无效。②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③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强调】支票的金额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不是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①不记载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影响票据效力

②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强调】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签章: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4.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常考点9】银行本票

概念: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①适用范围: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使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②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③付款;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总结:不是必须记载事项的:支无收,本无付

【常考点10】银行汇票

①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适用范围;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2.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使用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③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实际结算金额: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陵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常考点11】商业汇票

(一)概念与出票:远期票据,出票人是企业不是个人。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名师点拨】

1.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2.付款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3.商业汇票为远期票据,但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了解即可)。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到期日不超过1年。

【强调】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必须记载事项:纸质商业汇票∶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电子商业汇票∶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名师点拨】电子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比纸质的商业汇票多两项∶出票人名称和票据到期日

(二)商业汇票的信息登记与信息披露

(三)贴现

概念: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名师点拨】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会涉及贴现和承兑。

贴现条件:(二)贴现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贴现利息的计算:1.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2.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 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1月10日,到期日为同年4月10日。4月5日,乙公司以该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

【常考点1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行为无效(不写不行)。

②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③任意记载事项: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可以记载,但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比如在备注栏中记载签发票据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写了白写)。

(二)背书

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转让背书 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种类: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职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名称。

【强调】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名师点拨】谁贴粘单,谁盖骑缝章,谁是粘单上的第一背书记载人。

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行为无效)

禁止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名师点拨】禁止背书

出票人(甲)→背书人(乙)→被背书人(丙)

图示情形一∶甲将票据出票给乙的同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乙若将该票据背书的,该背书行为无效。

出票人(甲)→背书人(乙)→被背书人(丙)→被背书人(丁)

图示情形二∶甲将票据出票给乙,乙背书给丙同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当丁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丙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承兑

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提示承兑:①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受理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在3日之内未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概念:1.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强调】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常考点13】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票据权利的取得

享有票据权利(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强调】①票据的取得,必须要给付对价,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②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禀据的(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①挂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支付概念;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

适用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概念: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管辖法院: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

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票据权利时效

1.付款请求权(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出票人起10日

2.追索权

追索的情形: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到期前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宜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强调】(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首次追索权:(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对出票人的权利 对承兑人的权利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对前手的追索权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支票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常考点14】汇兑

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常考点15】委托收款

概念和适用范围: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已经承兑的商业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强调】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付款: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常考点16】银行卡分类

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可透支):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①贷记卡入先消费、后还款)②准贷记求(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借记卡(不可透支) 按功能 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人民币卡

外币卡:国内商户可受理的: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来

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

发行对象:单位卡、个人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

【常考点17】信用卡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交易:①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强调】借记卡持卡人在A 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规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非现金交易: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其享受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透支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不得收取的款项1.滞纳金∶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发卡银行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注销与清户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2.对于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而需办理的注销和清户,应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公证法等法规办理。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特约商户管理: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2.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3.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结算收费:1.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2.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水平∶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3.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4.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业务与风险管理:1.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2.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目后30个自然月,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3.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知识点19】银行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依托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进行的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电子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有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条码支付等,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络支付、条码支付等。

(一)分类

按主要服务对象分类: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按照经营组织分类: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二)主要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1.账户信息查询2.支付指令3.B2B网上支付4.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1.账户信息查询2.人民币转账业务3.银证转账业务4.外汇买卖业务5.账户管理业务6.B2C网上支付。

(二)条码支付(2022年新增)

条码支付概念:1.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2.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聚合支付:1.聚合支付又称第四方支付,由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机构或银行融合不同支付机构及银行的多个支付接口,将不同机构分别生成的二维码聚合伪一个二维码,使商户仅需提供一个二维码即可实现付款人自主选择使用不同银行或支付机构的App扫码付款

3. 银联便民支付服务除条码支付功能外,还可以实现转账、缴费、信用卡还款等多项功能,并集合了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申请、理财信贷等服务,成为我国条码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构成之一

条码支付的交易验证及限额:1.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条码支付有四种限额要求∶一是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二是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条码支付的交易验证及限额:三是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四是风险防范能力达到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商户管理:1.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申请材料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2.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风险管理:1.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评估,并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2.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常考点20】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1.支付机构的概念: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支付服务的种类: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二)网络支付1.网络支付机构:目前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主要有两类

(1)金融型支付企业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是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2.支付账户概念:(1)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2)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开户要求:(1)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2)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支付机构可以为个人客户开立I类、Ⅱ类、Ⅲ类支付账户。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4)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l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网络支付的交易验证及限额: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支付机构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有三种限额要求:

(1)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2)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E(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3)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业务与风险管理

业务与风险管理1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应当事先或因一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2)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3)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业务与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4)被人民银行评价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与银行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

【常考点21】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一)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限额:单张限额5 000 期限:不得设置有效期 挂失与赎回:可挂失;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实名制: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不记名预付卡:限额:单张限额1 000 期限: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强调】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挂失与赎回:不挂失,不赎回 实名制:个人或单位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以上,需要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强调】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二)预付卡的非现金结算与使用

非现金结算:1.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2.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3.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强调】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

使用:1.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2.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3.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4.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强调】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发卡机构对客户的备用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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