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特点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对升级政务服务的迫切需求,以及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我国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顺势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2月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进行了再明确、再部署和再提升,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建设。办法可理解为是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的全面升级,是对现阶段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新要求的总结提升和优化完善,办法有如下特点:
(一)加强政务信息化工程国家层面统筹和管控力度,指出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二)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出了要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三)细化了工程立项审批流程,相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规定的建议书、可研、初设和投资概算立项审批流程,办法突出了各部门拟立项工程原则上需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框架内审批,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四)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立项审批程序,指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五)适应了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和国产化等新趋势新要求,指出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六)继续坚持工程监理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中首次提出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通过多年来生动实践,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办法再次提出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合规。
(七)提出了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八)适当简化了工程验收形式,合并了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调整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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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学光、刘珊珊(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来源:信息系统工程2020年第6期,原文略有改动,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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