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中的法律思想是什么 《易经》中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达

《易经》是我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是中国古代伟大而神秘的一部奇书,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它推崇备至。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通万物之情,探索人生大道理、大法则,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哲学体系,蕴含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规律。《易经》在阐述宇宙事物间矛盾与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法律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讼卦的慎讼、无讼思想

《易经》中专门有一卦是讲诉讼的问题,卦名为讼卦。诉讼缘何而来,《易经·序卦传》中讲道:“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饮食”为什么“必有讼”呢?这里的“饮食”不仅指酒饭而言,而是引申为物质的需要。人类不断通过生产劳动和技术的进步来满足自身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当这种需求不能被充分满足或发生冲突时,诉讼便产生了。《易经》中对待诉讼的态度又是如何呢?讼卦的卦辞中讲道:“讼,终凶。”《易经》认为诉讼是件两败俱伤的事情,应当尽量避免。

讼卦的卦义不是鼓励人们争讼,更不是教人们如何取得诉讼的胜利。从讼卦六爻的爻辞来看,作为一个忠诚的人,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也应保持内心平静,尽量不去诉讼;如果迫不得已非要诉讼时,也要保持冷静,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吉祥;如果坚持把官司彻底打到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最终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是凶险的。

《易经》不提倡诉讼,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也建议采取退让的态度,而争讼又不可避免,那么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冲突该如何解决?讼卦的《象传》曰:“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有德行的人在处理事情的开始就应当慎重,思考筹划以防止诉讼的发生,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的产生。因此,“无讼”为最理想的境界,即使诉讼出现,经过调解而平息诉讼也不错,不听劝解把诉讼进行到底最不吉利。孔子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应该说是对《易经》慎讼、无讼思想的最准确解释。自《易经》提出“无讼”思想以来,重和睦、反诉讼、主调解、重预防、重教育、轻惩治,这一礼制特征作为一种基本原则,逐渐渗入司法实践中。表现在具体案件中,就是能用情理解决的,就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时,决不诉诸法律解决冲突;即使诉诸法律,也要尽量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时至今日,“无讼”的观念对人们的影响仍十分巨大。

噬嗑卦的罪责刑相适应的思想

噬嗑卦讲述的是国家如何利用刑狱来强化统治、惩治犯罪的问题。噬嗑卦的《卦辞》曰:“噬嗑,亨,利用狱。”噬为咬,嗑为合,上下颚合拢则可咬碎东西,象征着可以铲除一切障碍物。噬嗑卦以口中咬合食物作为比喻,阐明了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如果社会出现了犯罪行为,就必须用刑罚铲除那些不良分子,并且刑狱不可以缺失,要利用刑狱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噬嗑卦的《象传》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统治者要做到“明罚”,就是事先将犯什么科,定什么罪,施以何种刑罚作为法律规定下来,当有人违犯法律,便有定例可循,以避免执法者的随意性。“敕法”即向大众公布法律,令民众心中明确何为犯罪,使之有所畏惧,尽可能不犯法受刑。统治者在施行刑罚时必须慎重,只有准确地适用刑罚,定罪和处罚均依照法律执行,司法才能公正。

噬嗑卦六爻的爻辞专门讲用刑的问题,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对其用刑应该分别对待,从“屦校灭趾”、“噬肤灭鼻”到“何校灭耳”,分别对应了枷刑、黥刑、劓刑直至重枷杀头的刑罚措施,体现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法律思想。到了近代,该思想逐步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一个人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相适应,法院也应当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中孚卦和解卦的少杀、慎杀思想

《易经》中还体现了慎刑的思想。中孚卦的《象传》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中孚为卦名,象征着诚信,泽比喻为老百姓,而风喻为德教,所以“泽上有风”意为统治者要施德教于民。为此,《易经》强调必须先施行德教,刑罚宜轻,如果教化无效,然后再杀之未晚。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即事先不进行教育,犯了错就杀头,这叫暴虐。

中孚卦应用到刑法上,告诫统治者应谨慎审理刑狱,不要急于判处死刑。司法官员在判决之前应进行充分的推敲讨论,把案件中的一切可疑之处及定罪不充分的东西都查出来;判决死刑之后,从缓执行,尽可能地在案件中找出可以免死的因素,以尽量减少冤狱和死刑,司法官员想为死刑犯寻求生路却无能为力,那么,死者和司法官员就都没有遗憾了,这其实也体现了中孚卦的慎刑思想。

解卦的《象传》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君子从解卦的雷雨之象悟出一个道理,天地尚有解散而雷鸣雨落的时候,所以对有的过失犯罪应免于处罚,对一些罪犯应从轻发落。《周礼》专设赦宥之法,有所谓三赦三宥然后用刑之说。明刑慎罚的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始终。

豫卦和丰卦的时令用刑思想

豫卦的《彖传》曰:“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丰卦的《象传》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自然界的日月星辰、昼夜交替、四时更替,都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先后出现的,这才保证了自然界的正常运转。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要依此而行。《易经》把自然界出现的某些现象与刑罚联系在一起,认为它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中国自古以来有一个很特别的传统,处决罪犯要在秋后。因为自然界的规律是春生夏长、秋灭冬藏,皇帝登基或改元一般选在春夏之季,并仿效上天的好生之德,大赦天下。古人认为春夏为万物滋生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因此,人的行为也应顺于四时,与天道相应,所以刑杀只能在秋冬时进行,可见秋冬行刑的制度在《易经》中已经有了雏形。到了汉代,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思想出发确立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刑罚时令制度。到了隋朝,隋文帝有一次在盛夏六月杀人,大理寺少卿进行劝谏,但隋文帝执意不听,当时就有人感叹,恐怕隋朝的国祚不久了。唐宋时法律明确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秋冬行刑”这一制度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袭了下来,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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