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周佑勇:
“明显不当”审查标准体现行政裁量“结果无价”
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裁量审查标准而在司法判定上存在的模糊性难题,经由我国法院裁判实践发展出了“同案对比”的事实审、“规则适用”的法律审以及“利益均衡”的原则审等三种判定技术。据此,“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在内涵上,不仅意味着行政裁量决定不能在“事实”上存在“偏私”,也意味着其在“规范”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价值”上还要“实质合理且利益均衡”。作为主观面向的“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与作为客观面向的“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分别代表了行政裁量的“行为无价”与“结果无价”两个方面,由此并列成为两种相互独立的行政裁量审查标准。主观过失乃至于客观上的不当,仅构成“明显不当”而非“滥用职权”。就程序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而言,仍然需要与实体利益的衡量相牵连,只有客观上严重影响实体内容或相对人合法利益的程序瑕疵,才构成“明显不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
承认股权多重买卖合同效力并区分处理
合意型股权变动中存在三重法律结构:合意契约的签订、公司内部股东变更与公司外部股东变更。若无其他法定或约定生效条件,合意契约通常一经订立即生效,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一旦完成公司内部股东变更行为,则合意契约具有约束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买受人可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主张其为股东身份。一旦完成公司外部股东变更行为,则合意契约能对抗所有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受让人可据此向所有人主张其为公司股东。因合意型股权变动过户周期较长,其间容易发生“一股多卖”现象。参照有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似应承认多重买卖合同之效力,并区分股权是否已受领交付、合意契约之成立时间等而为不同处理。认可多重股权买卖有促进转让人实现股权市场价值、维护登记信赖的意义,但同时也可能毁坏合同诚信、增加争议解决成本,未来立法与司法政策的拟定,应在维护转让人经济价值之实现与维护个案合同诚信之间进行取舍。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
恰当界分域外立法管辖及司法管辖
域外管辖的理论构造和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体系构建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关键之处是需对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司法管辖作出恰当界分。无论对于域外立法管辖还是对于域外司法管辖,公法和私法的区分都构成了理论和实践展开的基础。域外立法管辖的基本方法是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而域外司法管辖的基本方法是一般管辖方法和特别管辖方法。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辖零散而具体标准不一,实际上并无体系可言,是整个域外立法管辖中最为复杂的,国际法只是进行外部限制而不能直接提出贯通的规则或标准。私法的域外适用及私法案件的域外司法管辖均不存在国际习惯法的限制。域外管辖的体系构造,应沿着私法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私法案件的域外司法管辖体系以及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分别展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黄学贤:
重塑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为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复议运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实践中比较早地推行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自试点以来,该机制已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当前行政复议法修改在即,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一焦点问题,如果不实质性地加以研究而仓促入法,其结果只能是于事无补。必须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为宗旨,构建起兼具实践性和有效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审理决定的作用等几个问题尤为重要。要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定分止争功能,并将其打造成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需要进行制度的系统性改革。
(以上依据《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法学研究》《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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