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郑重告知函

告知函

李林(身份证号码3209996907273)先生: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李月(以下简称:李女士)的委托,为避免给您造成恶劣的刑事责任后果和不必要的财产等不利影响,指派李振兴律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就您与李女士之间因执行案件事宜,现郑重致函您:

根据代理人经查询裁判文书,并经多次与承办执行法官沟通,可认定以下事实:

一、根据(207)豫09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 、(208)豫09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 、及(209)豫09执恢33号执行案件得知:足下应同河南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上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一起连带向李女士偿还借款本82800元,并以8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6年5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及违约为244元);加倍支付李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0000元);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暂共计227644元。

2 、足下自209年至今并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已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 、通过(2020)苏098民初2号民事判决及(202)苏098执30号执行裁定,得知:足下对杨、刘苗享有28万元左右的债权,且足下已实现了8000多元的债权。执行法官:杨一 、书记员:朱一,办公电话:055-85 45。

根据前述事实,本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您与李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 、您应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积极主动的沟通履行执行裁定确定

的法律义务,明确执行方案,首先需先行支付5万元。

三、如果您逾期未履行支付及沟通义务,本律师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李女士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执行法院、公安机关递交相应法律文书,以追究您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并非得到李女士谅解同意,想撤销案件就可撤销立案的,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望您慎重考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特此函告!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兴

2022年6月7日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郑重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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