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涉法 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投诉

当前,涉诉信访影响着社会稳定,困扰着各级党委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处理涉诉信访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根据制度发生学原理,任何一种制度形成的雏形对这一制度今后的发展变化均有很大的影响,任何一种背离这一雏形的做法均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可能。涉诉信访在新中国建立的初期并没有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相反,在提倡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十多年以后,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反倒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把目光移向我国法制形成初期,从我国法制萌芽初期的法学思想寻找解决之道。而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为数不多的留过学、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又经历了多个不同的朝代、对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刻感悟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者。从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始,新中国的法制就一直在董必武同志的主导下一步步走向成熟,董必武同志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他对新中国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法学主张,对我们今天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提出过不少的启迪。本文拟深入考察董必武同志有关处理涉诉信访的法学思想,并借鉴董必武法学思想提出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大家商榷。

一、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历史考察

在《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法学文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中,董必武法学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以依法办事作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由于新中国的政权是通过革命取得,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国内绝大多数人相信革命胜利的路径,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对于法制的作用以及是否需要法制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但是董必武同志在当时那种政治氛围之下仍然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群众运动有它积极的一面,但长期搞下去也有副作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因此应当结束群众运动,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 特别是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具体到人民法院如何做到依法办事,董必武于1956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次党组扩大会议上指出:“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当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在我们执行职务的时候,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来判决,这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当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 对于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问题,董必武同志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能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 与此同时,董必武同志指出 “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乱闹,对这种胡闹的人,我们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 也就是说,在必要的时候,处理涉诉信访必须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补充。

(二)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冤假错案。绝大多数涉诉信访当事人是以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理由提出的,有的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混淆了。董必武同志指出“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 既然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冤枉,那么,董必武同志实际上对待错案秉持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均得到公正处理;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就应当旗帜鲜明地坚决予以纠正。

(三)以群众路线作为处理申诉信访行动指南。董必武法学思想萌芽、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而中国革命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就是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因此董必武法学思想就深深地打上了群众路线的烙印。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申诉如有理由,案件如确有再审的必要,就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申诉如无理由,应当根据政策、法律和案件情况,对申诉人进行耐心解释,极力做到以理服人。” “我们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要司法部门因为有案子判错了,人民就不服,就会提意见。司法部门发觉了一部分问题,也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纠正了一些错误,人民就欢迎。” 这些论述都集中地体现了董必武同志将群众路线作为处理涉诉信访的行动指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发现案件处理错误的时候,要敢于承认错误,敢于面对错误,敢于改正错误,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董必武法学思想对我国处理涉诉信访的启迪

信访是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依法信访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国家应当在什么样的边界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信访权利呢?根据董必武同志关于处理涉诉信访的法学思想,我们今天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应当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法治思维统领涉诉信访工作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也在于个别案件裁判没有得到当事人认可,没有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可能是法院裁判不公且拒不纠正错误,从而导致涉诉信访,另一方面可能是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是当事人无理取闹,以图达到改判的目的。根据董必武同志早年就提出的“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的思想,我国必须以法治思维作为统领涉诉信访工作。

一是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是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裁判,没有健全的法律,法官就会无所适从。正因为如此,董必武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的思想。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依然十分重要。所以,解决当前的涉诉信访问题就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不但让裁判具体的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涉诉信访如何处理也应当由明确的规定。只要人民法院的每一种司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为的认可度就会提高,对于有效化解涉诉信访就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做到“有法必依”。根据董必武法学思想,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必依”,做到严格依法裁判,既不能受到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又不能受到当事人威胁的影响,切实做出经得起法律、社会、历史检验的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均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一些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判决在实践中实际上让信访者得到了法外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激励当事人通过信访维权。因此,对于已经形成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同样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法外开恩,特别是不得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因而做出超越法律之外的判决。

三是做到“违法必究”。虽然董必武同志没有明确提出“违法必究”这四个字,但是其法学思想中闪烁着这一思想。而我国法学界有一股思潮认为,司法是一种形式化的正义,还援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曾说过话作为论据:“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而司法实务部门盛行一种多元裁判结果论,认为任何一个案件均有多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只是观点不同,没有对错之分。在这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个别法院、个别法官拒不承认错误,拒不纠正错误。而根据董必武法学思想,如果裁判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将群众路线贯穿于涉诉信访的全过程

解放初期,我国的涉诉信访并不突出,无可否认,与当时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有很大的关联。当前,人民法院要想妥善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将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之中去。

一是坚定司法的为民立场。立场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将群众路线贯彻到涉诉信访工作之中,首先要坚定司法的群众立场,唯有如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才会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只要各级人民法院具有足够的权威,那么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种司法行为就会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那些无理信访问题就会得到消除,涉诉信访也就会得到大大缓解。

二是增强司法的亲民意识。同样一个司法行为,如果司法者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那么当事人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就会诱发涉诉信访;相反,如果行为过程如果充满着亲民意识,司法者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当事人,时时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当事人就会信任司法。因此,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司法行为的亲民意识。

三是落实司法的利民宗旨。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讲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社会学角度来讲,这种“利来利往”就是人们交往的目标。从党的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用“小米加步枪”能够打赢国民党的“飞机加大炮”,也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无时无刻不想着利民之策,从而赢得了民心。而当前我们要走群众路线,妥善化解涉诉信访,同样要多采取利民的举措,让人民在获得实惠中拥护司法。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应当扩大司法援助的适用范围,确保那些有理无钱的打得起官司;应当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加大释明权的行使力度,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确保有力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自己的权益。

(三)把树立司法权威作为消除涉诉信访的根本途径

董必武同志指出“群众一经信任政府是他们自己的政府的时候,政府在当地就有无上的权威。” 只要司法具有足够的权威,对于一些无理的民怨完全可以得到吸收,涉诉信访问题也会得到根本地好转。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树立我国的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涉诉信访的主要事由也是对人民法院裁判行为的公正性产生异议。因此消除涉诉信访,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司法。首先要做到司法程序公正,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其次要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既不能求全责备地探求客观真实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也不能无视中国民众的普遍价值认同,片面地按照证据规则裁判而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甚至生活基本常识背离。再次要正确处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法律规则是针对一般行为模式设置的法律后果,而社会生活是千差万别的,人民法院既要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抽象出案件的本质,又要关注不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性、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要从字面意思、立法精神、历史背景、文化背景、价值衡量等方面去全面理解法律精神,避免司法过程中的断章取义,确保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

二是打击各种抗法行为。抗法行为是司法权威的克星。只要抗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司法权威就难以真正树立。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对那些妨害诉讼活动、妨害公务的行为、藐视法庭的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对那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那些无理上访、闹访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公正地审查信访诉求,并依法办理终结涉诉信访手续,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继续采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方式闹访的,不能动辄“花钱买平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制裁,以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司法权威一方面来自于法律、组织对人民法院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于全社会的认可。全社会对司法的认可,一方面来自于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舆论的支持。因此,树立司法权威就离不开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全社会要从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形成尊重司法的共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带头尊重司法,各级媒体要进行尊重司法的正面宣传;对于不服司法行为的,要鼓励、引导当事人采取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权,谴责那些采取过激方式维权的行为;对于出现个别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时候,全社会要客观、理性地看待个别丑恶现象,而不能以偏概全、无限地扩大,更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司法的公信。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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