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委托代理的行为包括:1、法律规定必须亲自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违法、侵权等;2、当事人约定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实施的行为;3、根据其行为性质,只能自行实施,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设立等。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事项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4、认领亲子公证;5、收养公证;6、解除收养公证;7、委托公证;8、声明公证;9、生存公证;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另外,司法部委托公证“五不准”规定: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法律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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