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面跟着小编看看以下问题的工伤认定及赔偿。
疫情当下,许多公司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
某销售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销售业务员。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蔓延,应公司要求开始以居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后续工作,至事发当日员工一直居家通过线上沟通的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和打款问题。某日下午17时左右员工在线上同往常一样向意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17时22分左右员工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员工家属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认定决定书。
共同抗疫,人人有责,许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响应号召,调整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在这样的工作模式下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是否认定为工伤,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本案中员工是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啊,那么在家工作时间内,家可以等同于办公地点,这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员工半夜在家加班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某中学教师,11月5日晚自己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后,教师回到家中连夜批改试卷,次日同校老师发现其身体异常后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该教师不在学校内发生延时劳动且不是学校安排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家属不服申请复议,人社局维持原有工伤决定。
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申请再审,被驳回
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某弟发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家属申请复议,维持原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对二审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的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等事实,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海口市人社局的上述事实认定不妥,应予以指正
时隔六年的11月29日,最高人民大院裁定:驳回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下班后中暑昏迷,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下班后回家,员工便卧床休息,却陷入昏迷,家属送医后,医院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一年后员工经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鉴定为“重度职业中暑(热射病)”,后颈人社局认定为冰沙那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工伤致残。
该案中员工虽然在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和员工长期处于高温环境下工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且经过职业病机构鉴定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且向相关单位进行开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相关事宜。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用工过程当中,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检测。
迟到早退能否影响工伤认定?
某科技学院员工,11月10日17时20分,员工驾驶电动自行行车与货车发生碰撞,货车主将其送医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人社局做出工伤裁定认定此员工死亡属工伤。某科技学院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4]373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员工是否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与能否做出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员工存在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人社局对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死亡的认定。
大家还有其他的工伤认定情况,难以判断的可以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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