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交通广播、律点懂法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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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父亲告女儿引发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父亲张某出车祸后想要上大学的女儿回来陪护,女儿没来还将其拉黑,张某于是起诉女儿,要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女儿称,自己还在上学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也没时间陪护,且家中有两个哥哥照料。拉黑父亲,则是因为父亲一直在抱怨。法院审理为:本案中张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女儿照料和支付赡养费系合法合理的诉求,但张女正在接受大学教育没有时间回去陪护也没有收入来源支付赡养费,故张父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子女支付赡养费是必须的吗?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一、 子女应当如何来赡养父母呢?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对父母的爱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但是它可以在行动中被具体化,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经济支持。成年子女应当给付父母赡养费,来保证父母的基本生活质量。除物质赡养外,子女还要对父母精神赡养,不论同城异地,都要“常回家看看”。
二、 我国哪些法律对赡养老人做了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三、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都包含谁呢?
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应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既可以是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可以是养子女、继子女。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因为收养关系已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因此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当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并非所有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特别提及一下,《民法典》继承编第1129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四、 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五、不履行赡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迫索赡养费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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