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认为,只要男女双方你情我愿,便可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关系,甚至有的人认为,只要办过婚礼就是夫妻了,领不领结婚证也无所谓。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不可或缺。此外,即便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也并不意味着这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为婚姻关系是可以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情形:(1)重婚的。如果涉及重婚,不仅关系到婚姻效力的问题,还会涉及因构成重婚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最长可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第七条对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项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疾病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做出相关规定,只要患有医学上认为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艾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则满足婚姻无效的构成要件。(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对此并未做出修改。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只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也只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被认为是禁止结婚事由和婚姻无效的事由。
【律师论述与建议】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国民及后代身体健康,提升民族人口素质,防止疾病传播给他人或者遗传给下一代,而《民法典》则更加倾向于人性化的考虑,这一突破充分体现了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层面,婚姻本就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共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有效,即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可以结婚;只要不存在重婚的情形,该婚姻关系有效。
虽然《民法典》将“疾病”从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剔除出去,但也留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患有重大疾病这一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也将可撤销婚姻由原来的一种(因胁迫结婚)更改为两种(因胁迫结婚、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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