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侵害事实的两种样态: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
1、法益侵害事实分类:
(1)危险犯和实害犯
①实害犯:需形成实害结果,故又称结果犯
②具体危险犯:具备具体危险即可。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抽象危险犯:具备抽象危险,该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犯。该危险由立法者认定。故也成行为犯。
(2)行为犯和结果犯
①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②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2、结果加重犯: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
(1)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构成结果加重犯。如:
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②强奸罪致人死亡、重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④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死亡
⑥虐待罪致人死亡
⑦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⑧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注:主观要件
①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过失。
②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2)一个行为(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
①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②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无法律特别规定。
(3)因果关系:
①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
②加重结果如果致人死亡,则“因”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
③注意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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