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的概念:是行为已经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是刑法针对法益作用的后果,当危害行为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便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判断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能简单的观察对象是否受到现实损害。
危害结果的种类:
1.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结果,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是物质性结果。
(2)非物质性结果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结果,是无形的,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司法秩序的妨害、公共信用的破坏等,是非物质性结果。
2.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1)实害结果,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危害结果一词,就是指损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因为危险结果只是一种危险状态。
(2)危险结果,指行为对法=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后被抓,造成他人生命现实危险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
此处的现实危险,是指具体危险,不包括抽象危险,抽象危险不是危险结果。
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1)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成立该罪的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该罪或者犯罪既遂,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都是待定的。
例如:在过失致人重伤罪中,重伤是该罪构成的结果,没有重伤结果,不成立本罪。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即发生了这种危险结果才成立犯罪,没有此危险发生,不成立本罪。
(2)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指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即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这种结果只对量刑起到作用。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未将人杀死,仅造成了轻伤,轻伤结果并不是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死亡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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