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
4.收养登记证件;
5.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6.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7.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8.《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9.民政部门公告;
10.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1.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2.本市刑侦部门DNA打拐比对;
13.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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