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原告A某在B公司承接A县某房地产项目部分楼栋水电安装工程,自项目立项入场工作起至2020年1月13日所有工人工资合计999000元,但被告B公司只向原告及工人共支付了990000元,剩余9000元未予支付,对此部分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认为原告在2020年1月从项目上退场时地下室库房有多处垃圾未清理,货架未拆除,安排其他人进行清理的费用是1000元,17号楼和23号楼存在穿线施工线管堵塞问题,安排人员代工处理花费8000元,故原告诉请的9000元已予以扣除。同时,其公司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其反诉成立,被告B公司反诉称反诉被告A某作为带班包工头与其公司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反诉被告负责带领工人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反诉原告按照51元/平方米支付劳动报酬。开始施工后,反诉被告每个月上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对应的工人工资表,反诉原告审核后,按照上报的数额向每个工人直接发放工资。反诉被告多次要求自己公司向其个人打款,声称用于工人发放工资、生活费等名目,反诉原告均同意其先行支取,截至起诉时反诉被告以其个人名义累计从自己公司支取了136950元。2019年11月前后,反诉被告管理的班组成员开始闹事,采取上访、拉横幅等手段讨薪,自己公司迫于压力只能按照99.9万元的总额向35名工人补发工资,经核对,自己公司已经每个月按时按量足额支付了全部工资,其数额已经超出王安义班组的总产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反诉人A某返还其个人收取后而未向农民工发放的款项13695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被告B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数额为多少及9000元罚款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认为,单价51元/平方米没有异议,其每个月给的钱连工人生活费都不够,自己还要贴钱进去。在总包公司还有B公司经理、项目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为了财务走账方便,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承诺书,999000元是多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自己多拿钱。
裁判要旨
A县法院认为:根据B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表、产值明细表,能够计算出总产值为699660元,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计算出其公司向原告A某共计转账113920元,转账备注有人工费、代发工资,该两项数据均与B公司的辩称意见及反诉请求数据不符,且其向原告A某账户转账的113920元,不能证明其转账目的,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最终结算的证据,而后B公司按照《承诺书》上的结算数额进行支付劳务费,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情形,原、被告达成合意,变更合同款项,该999000元应系双方最终结算的劳务费总额。关于9000元罚款,被告B公司提交的现场图片及聊天记录、手写问题清单能够证明原告A某班组退场时确实存在遗留问题未处理,故对其处理遗留问题的花费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B公司请求被A某返还其个人收取而未向农民工发放的136950 元,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计算出其公司向A某共计转账113920元,转账数额与请求数据不符,并且部分款项备注人工费、代发工资,因双方均认可农民工工资每月由上诉人公司直接发放,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该113920元属发给农民工的工资。上诉人虽对A某承诺书提出异议,但上诉人在扣除9000元罚款后,支付了990000元农民工工资, 实际已经履行了协议。其主张被上诉人协同农民工闹事,胁迫达成999000元工资结算,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请求A某支付136950元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A县法院的裁定。
分析点评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变更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本案中,A某与B公司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合意,B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本案B公司已按照双方协议的999000元支付工资,证明其认可合同对于价款计算的变更,双方就应以变更后的合同来执行。(富平法院速裁庭 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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