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唐山打人事件发生之后,引发了轩然大波,在日常生活中,面对这样的恶劣性侵害以及行为都让广大民众感觉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一般成年人,在面对他人挑衅的时候,都要尽可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回顾
小王是一位来自农村的青年,近些年来,由于父母身体状况日益低下,家中经济无人承担,小王便和村里的几位朋友一同去往城市打工。
相较于农村,城市不仅更为繁华热闹,而且就业机会也相对较多,很快小王就在重庆主城区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
作为新人,小王自然而然的承担起了搬砖等活动,但在和工友们日益相处之下,彼此之间也熟识起来。有时候下工之后还会约着一起去附近的大排档喝酒吃菜,相谈甚欢。
某天下午大概七点钟左右,小王甩了甩疲惫的胳膊,和工友们一起照常去大排档吃饭聊天。
夜幕低沉,几名年轻的建筑工人酒劲上头,聊的正是热闹红火的时候,从他们身边走过了一个身形浪荡的男人。
小王没有注意,只是轻轻瞥了一眼,又垂下头来继续喝酒。可转瞬之间,他就被那个男人给推到了地上。
刚才路过的那个男子叫做阿彪,就住在大排档附近的小区内。其个性张扬且脾气较差,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他不好惹,每次看到他时,都要远远的绕过。
这就让阿彪更加感觉自己无所不能,而刚刚路过大排档时,小王瞅他的那一眼,被他认为是在故意挑衅他。于是愤怒的阿彪直接将其推倒在地。
小王平时虽然较为沉默,但在真遇到事的时候也绝不会示弱,因此,他立马从地上爬起来,并大声斥责阿彪刚才的行为。
俩人很快争吵起来,并愈发激烈,大排档的老板也试图阻拦,最终,在小王几位工友的劝阻下,他慢慢平息了怒火,并没有继续同阿彪争执。
可就在几分钟之后离开的阿彪又返回,想要出一口气,刚刚冷静下来的小王又遭到了一阵猛烈的攻击。落雨般的拳头和踢打砸在他身上,让他一下直接失去了抵抗能力。在转瞬清醒之后,小王护住头部滚到一边,并从袋中掏出了手机。
他手握手机边角,迅速从地上爬起,狠狠的朝阿彪头上猛锤了几下。在这个过程中,阿彪的脑袋、嘴巴以及前胸肋骨处都受到了重击,并陷入了短暂的眩晕。小王的工友站在一边,拦住了酒劲上头的小王,并且扶起了倒在地上的阿彪。
遭此重击,阿彪自然是不敢跟小王继续对峙,于是双方都不约而同没有报警并离开了现场。可就在第二天清晨,阿彪感到头脑眩晕,且行走上较为困难。
在他去往医院进行检查之后,得出了轻型颅脑损伤的结果。除此之外,他的身上还伴有头皮及下唇软组织挫裂,门牙和胸口肋骨处也有损伤。
联想到昨天小王的行为,阿彪立马去当地的建筑工地找到了小王,并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但小王认为,自己昨天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错处,且由于是阿彪先动手,他才进行还击,自己根本无需为他担负医疗费用。
最终,阿彪委托律师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在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被告小王所做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需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阿彪要求的五万多元医疗费及护理费是无需赔付的。
以案释法
一,小王将阿彪打至轻微脑震荡,应当如何处罚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打人者需要赔付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如果是小王先动手过程中将阿彪打至轻微脑震荡,那么他需要进行拘役,同时按照阿标的要求赔付他医疗损失费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二,小王对阿彪的行为为什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且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而由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对阿彪进行攻击时,正是阿彪对小王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最重要的是,其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在工友劝阻及上一次阿彪对小王进行不法行为时,小王都没有做出反击并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经过该起事件,也能够很好的提醒市民们,在面对像阿彪这样的无赖时,尽可能不要同其发生冲突,倘若对方先动手,那么我们也能够以正当防卫为理由进行合理的,人身安全保障行为。并且在事件发生之后,也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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