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老人连写三份遗嘱分房给保姆,却被判无效!原因出人意料……

只要立了遗嘱,财产继承就板上钉钉了?遗嘱继承人写了你的名就能顺利接盘?未必!

广州一位85岁老人连写了三份遗嘱,要将房子分给自己的保姆。但他的子女却提出反对,认为这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法院也判了遗嘱无效,这是为何?原来,经鉴定老人患有老年性痴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因此老人的遗嘱被判无效。

7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该做些什么?

作精神鉴定有哪些“捷径”?

老年人和子女都要往下看哦!

85岁老人连写三份遗嘱分房给保姆,却被判无效!原因出人意料……

连写三份遗嘱将房子给保姆

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三份遗嘱的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 2008年5月12日”。

不同的是,第一份遗嘱上保姆名字有修改,第三份遗嘱中“约61平方米”属于添加笔迹。

后人办继承公证保姆却告上法庭

徐强与妻子生育了三名子女,其中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强去世。徐强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强遗留的财产,并共同确认,徐强生前对上述遗产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因为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并办理《放弃继承权说明书》。因此,徐强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将徐强的后人告上法庭,称其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开始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判定:老人患老年痴呆 遗嘱无效

对此,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她认为,徐强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徐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经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08年4月22日MMSE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李某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六成私定遗嘱被宣告无效

你以为有了遗嘱就能心安了?并不是!很多遗嘱实际上由于诸多问题并没有法律效力。有调查显示,因为不少家庭私定遗嘱最后出现法律有效性争议,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从而无法实现遗嘱继承。无效遗嘱不仅让逝者遗愿无法实现,更是容易激起争产大波。而除了填写不规范、见证无效等情况,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受到质疑,也是使多数遗嘱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老人重病时写下遗嘱被判无效

老梁与前妻阿萍育有一女小琳,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阿萍。后来老梁与阿莹再婚,婚后无子女,老梁的父亲则在江门居住。2012年老梁因疾病死亡,按法律规定,老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是现任妻子阿莹、老父阿斌和女儿小琳。

可就在分配遗产之际,阿莹拿出了一份书面遗嘱,指定老梁名下遗产及收益均由其继承。该遗嘱盖有老梁的印章及指模,并有三见证人签名,书写立遗嘱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地点为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阿莹同时提供了一份老梁立书面遗嘱的同步视频证据,该视频显示见证人(兼代书人)拿一份打印好的遗嘱文书念给老梁听,由老梁盖印章及打指模确定,三见证人进行签名。

这样证据齐全的打印遗嘱也可能无效。法院认为,老梁入院治疗病情较重,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因此,老梁订立遗嘱时神志并非完全清醒,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重限制,难以清晰表达其对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而且遗嘱是由他人书写、由他人宣读,从订立遗嘱时的同步视频资料看,老梁是否清楚知晓遗嘱的内容难以认定。认定老梁所立遗嘱无效,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方式。

7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 最好作精神鉴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立遗嘱人必须拥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才合法有效。

而70岁以上的老年人,比较容易出现神志不清的情形,导致在实务中,这些老年人所立遗嘱常常被其法定继承人质疑效力,公证处也不敢随意给此类遗嘱进行公证。因此,有律师建议,老年人在立遗嘱或做遗嘱见证、公证之前,最好先去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证明自己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及意识清醒、意愿真实,这样才能保证所立遗嘱的效力,降低法律风险。

怕奔波?这里可以现场作精神评估

目前来看,遗嘱法律效力最高的,便是委任公证处代书,并由其进行公证。也可以选择遗嘱库的方式。而往往老龄老人在公证之前去往专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作精神评估鉴定,手续非常繁琐,需往来奔波数次。对此,广参编辑了解到,目前,中华遗嘱库已经开通了“立遗嘱人精神评估测查便民通道”,办理遗嘱的老人可现场进行精神评估测查,评测正常者即可当场订立遗嘱,免除了老年人往返精神鉴定机构与遗嘱库之间的奔波劳顿,也保障了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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