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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1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食药、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按新版办法: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通则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天津更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今年9月,《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稿件来源:综合汇总自澎湃新闻及光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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