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的

来源:找法网

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刑法当中就侵犯商业秘密也专门制定了刑罚。那么,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商业秘密怎么算是结束?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解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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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商业秘密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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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密性。

(四)什么是商业秘密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商业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的人。如果仅是因职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属,仅属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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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所在,影响企业的发展趋势,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是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想要获得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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