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合伙出资该怎么分割?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大部分离婚纠纷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过出于某些财产的特殊性,在离婚纠纷中并非完全的平分,比如说房子不能分割的物理性质,就使得不能绝对的判决一方各占一半所有权。再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若完全平分会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为很多当事人对此方面的规定有疑问,所以在本文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该问题做出了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杨志峥律师提示,合伙企业是由几个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并享有利益、承担债务的营利性组织。各位合伙人之间共同管理企业,因此存在个人信任关系。当某一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夫妻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时,其他合伙人是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放弃购买权,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一定的影响。

夫妻在离婚时,有些财产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分配。比如说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或者在公司出资,汽车、房产等所有权的分割。另外,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考虑具体的案情。若婚内存在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若双方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的,但一方婚内对家庭更多贡献但收入很少的,可以主张补偿。因此,在离婚时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可以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造成财产损失。

离婚时合伙出资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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