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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夫妇已经70多岁了,独生女已成家。老伴过世后,老张要求女儿搬回来居住,照顾自己的生活,但是女儿不同意。老张向女儿索要抚养费,被女儿回绝。老张的经济条件优于子女,能不能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呢?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张已经年过七十,明显缺乏劳动能力。尽管老张的经济条件优于子女,但仍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不过会影响主张赡养费的具体金额。
此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不仅应当负担经济上的赡养义务,还应当承担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张可以主张女儿陪同居住或者定期探视。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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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月半马尧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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