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山暴力事件”谈国外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退让法》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唐山机场路附近烧烤店发生一起暴力殴打女孩的案件。网上流传的监控显示,在烧烤店内及店外,四名女子被六名男子围殴。

事件发生后,大多数网友对受害女孩给予了声援和支持,要求执法机关对肇事者依法予以严惩。但也有一少部分网友留言认为:面对加害人的侵害行为,首先要选择逃避而不是还手,有条件逃走而予以还手,不算正当防卫;受害的几名女孩的还手行为,应按互殴处理。

不得不承认,近些年,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受害人对不法侵害人还手的案件中,很多都按照互殴进行了处理,并未将受害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应该说,这与我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有关。网上有消息称,有媒体做过这方面统计,在某一时期的100起二审终审的正当防卫案件中,只有4起维持了正当防卫的判决,而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占了绝大多数。

很多网友或许还记得2018年8月27日在昆山发生的“龙哥被反杀案”。当晚9时许,“龙哥”持刀砍杀于海明,被于海明夺刀反杀。于海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拨人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必须无罪释放;另一拨人则认为不论怎么讲,于海明都杀人了,所以必须定罪。甚至有律师发表个人看法认为,电动车主于海明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伤宝马车主后,继续实施了追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刑罚。

在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五天后,警方发布通告:于海明的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受“昆山龙哥”案影响,2020年2月28日,为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两院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纠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应该说,意见的出台,为更多的正当防卫行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我个人认为,中国有关司法、执法机关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还可以适当再宽松和进步些。这方面,我们不妨研究一下美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之一的《不退让法》,看看是否有可借鉴之处——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受到他人侵害与其发生对抗时,没有义务先撤退,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杀人,也应被认为是自卫。

唐山几位受害女孩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也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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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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