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帮忙”,可能已涉嫌犯罪!

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记者 陶玉琼

如果某天有人对你说:“听说你最近回国,能帮我带一些东西吗?我可以给你报酬。”你将如何选择?

你是否会觉得,反正不是违禁物品,只是帮忙带货到国内,还能赚点外快,何乐而不为?

千万警惕!你以为的“帮忙”,可能已涉嫌犯罪!

3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情显示,此前,身为护士的郑某被其所在医院派遣至迪拜支援防疫工作。回国前夕,郑某为牟取利益,便答应替迪拜当地货主有偿带货。2021年3月19日,郑某乘坐从迪拜飞抵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航班,携带名表、洋酒、雪茄、皮包等物品480余件,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之后,在其将上述走私物品寄往全国各地时被查获。经核定,郑某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普通物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6万元。在案扣押的走私物品,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置。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走私可能针对的是武器、弹药、文物、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实,刑法中还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价值过高而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程度,也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西安中院刑二庭法官吴东说,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偷逃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所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就会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也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多数带货人以物品的件数、重量等收取带货费用,而对其所携带的具体货物、物品并不知晓,但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因此,现实中常有‘水客’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害物质、毒品等,即便其可能并不知情,但仍可能会被判处走私罪。”吴东提醒,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上述案件被告人郑某原本支援抗疫显担当,最后却因小利身负刑罚,得不偿失,当庭表示悔恨不已:走私不是电影片段,离我们并不远。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抱着“又不是违禁品,万一被海关查了,大不了补税”的侥幸心理,否则将自食苦果。

如今,赴境外工作、旅游以及出国留学的人越来越多,给亲友带点礼物、买自己喜欢的东西或受人之托代购物品的情形时常发生。对此,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的,要主动向海关进行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如果入境携带的货物、物品达到一定的数额未申报,就可能会涉嫌犯罪,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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