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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上海二中院民庭举办 “至正·审判实务”第二十一期——《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围绕“肖像权主体及内容相关问题”“肖像权行使及限制相关问题”两个议题展开热烈讨论,上海三级法院相关领域审判人员、高校专家学者等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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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国新出席会议并致辞,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后,肖像权的保护规范得到了充实,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但随着信息化社会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变化,有关肖像权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本次研讨会延续了民庭之前好的做法,结合理论热点和当下社会实践,总结了两个研讨议题,分列了四个具体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探讨价值。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凝聚智慧,形成共识,达到准确把握《民法典》肖像权章立法精神、推进适法统一的目标,为审判工作提供有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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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民庭庭长费鸣主持本次研讨会

议题一 肖像权主体及内容相关问题

主题发言环节

议题一设置两个问题:一、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是否可享有肖像权?二、行为人向第三方购买他人肖像照片并使用,肖像权人主张行为人侵权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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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月浦法庭副庭长张继峰认为,问题一,在我国法人不享有肖像权,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域外非自然人不应被视为肖像权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若行为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授权,则无需追加。相反,应当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明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他人肖像照片是否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

黄浦法院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吴建波认为,问题一,肖像权是自然人独享的权利,既有精神性属性,也有财产性属性,前者构成的权利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后者可以转让和继承,但肖像权中财产属性的权益归属到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比较合理。问题二,应当追加为第三人,追加后并不意味第三人在案件中承担责任,而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行为人也可依据具体判决决定是否基于合同关系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一中院民庭审判长何建认为,问题一,肖像权属于标表型人格权,有精神性的利益,还有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可以继承或者利用。非自然人主体在诉讼中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肖像权还是基于肖像的财产利益,基于肖像权的起诉缺乏依据。问题二,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应考察其是否有主观过错,为了查清上述事实,可以追加出售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嘉宾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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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磊认为,对域外主体在我国提起的诉讼,应首先适用法院地法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问题中域外主体主张的权利若定性为人格权,应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指向的准据法确定权利内容。《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范不能定性为强制性规定直接排除域外法律的适用,但若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我国公共利益相违背,则可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适用外国法,但该制度的适用可能会涉及到司法对等适用问题,故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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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科带头人郝振江认为,问题一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持肯定态度,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人身权纠纷。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应予支持,要结合准据法、外国法查明来综合判断。问题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时候,才可能会追加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否则可能造成法律关系的杂糅现象,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故不宜追加出售方为第三人。

议题二 肖像权的行使及限制相关问题

主题发言环节

议题二设置两个问题:一、某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杂志中,刊发某明星甲出演的相关作品评论文章,并使用明星形象照及相关剧照,但未征得甲同意。某杂志社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权?二、行为人对其认为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进行拍摄,并将有相关人员肖像内容的载体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犯相关人员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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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金磊认为,问题一,对演员相关作品的评论文章与公共利益联系较小,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但评论文章可能对演员产生正面影响,可以减少杂志社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二,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行为人的拍摄行为属于舆论监督,具有合理性,不构成侵权。

杨浦法院民庭副庭长陈海峰认为,问题一,应从杂志性质、照片位置、评论文章属性、是否不可避免使用等角度考量,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二,若直接以他人可清晰辨认而不加任何修饰的肖像予以公布,则构成侵权,但可以考量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上海二中院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李迎昌认为,问题一,杂志社刊载的文章具有文化评论的属性,对肖像照片的使用与文章有关联性,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且公众人物对他人对其肖像照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构成侵权。问题二,拍摄者的行为并不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不应鼓励支持该种行为,构成侵权,但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

嘉宾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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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兰指出,肖像权系自然人本人享有,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可使用其肖像。应从行为目的、范围、原因等方面,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不可作扩大解释,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应该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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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程小勇指出,肖像权行使及限制涉及多个社会热点问题,涉及到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与社会公益以及他人行为自由的平衡问题,应紧扣《民法典》第1020条确定肖像权的保护边界。行为人拍摄并上传违反社会公德现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值得探讨,但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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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诚信指出,应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对肖像权侵权进行判定。行为人拍摄违反社会公德现象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根据《民法典》第998条,结合该行为造成的影响,可降低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及比例。人格权天然没有财产属性,故域外非自然人不享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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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海二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王安作总结发言,认为研讨会的召开非常必要,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研讨会对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对学术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应持续关注,感谢与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和大力支持,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就《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交流探讨,气氛热烈、思维碰撞火花,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做到了“审判带调研,调研促审判”,为上海二中院司法能力的提升注入了新的活力。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 字:沈奕珺

摄影:夏佳超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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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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