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分家,厦铺法庭灵活运用“分居权”

6月17日,厦铺法庭从“分居权”着手,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

分居不分家,厦铺法庭灵活运用“分居权”

据了解,6月17日上午,村民方某(一养殖企业主)来厦铺法庭,陈述其与丈夫曹某结婚30余年的点滴,及最近几年,双方交流不畅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滑向破裂的边缘,书面申请要求法庭庭外调解离婚。法庭庭长冷绪昌遂联系了曹某,约定当天下午进行调解,同时,冷庭长联系了厦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丁主任一同调解。

下午3时,丁主任、方某、曹某都准时来到法庭。曹某不愿离婚,可以先分居过一段时间;方某则认为分居不如直接离婚,免得财产和债权债务牵扯不清。丁主任从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冷庭长以实际案例为引,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告知双方均有包容和忠诚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同时,释明民法典对在民政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规定和法院诉讼离婚分居的时间要求,建议双方暂时分居不分家。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暂时分居,以一年为限;一方所负对方不知情的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互相尊重和照顾对方的心理需求;一方处置共同财产需与对方协商等的调解协议。

分居不分家,厦铺法庭灵活运用“分居权”

至此,厦铺法庭另辟蹊径,从“分居权”着手,找到男女双方和好的突破点,顺利庭外调解成功一起离婚案。

法官寄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有三十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同时第1079条第5款规定,通过诉讼离婚的,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以上的,应准予离婚。虽然民法典仅规定了“分居行为”,没有规定“分居权”,即分居是一种权利,在本案中,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法官认为可以援引香港法律关于“分居权”的规定,分居不分家,双方仍是夫妻,仍有相互帮扶的责任与义务,已有的财产和将来新创造的财产仍归夫妻共有的权利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6-02 18:32
下一篇 2023-06-02 19: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