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如何维权以及相关法律释义

一、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答: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答:例如:1.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2. 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3.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4. 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5. “一经拆封,概不退货”;6.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遇到霸王条款维权方式:1. 拔打 12315 投诉电话;2.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 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快递擅放代收点,产生纠纷谁担责?

答:擅放代收点,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担责。即便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法条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 2019 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五、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答:不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 7 天无理由退货”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六、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七、网购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若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注:“假一罚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假一赔十”实际上是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是由商家主动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这时“假一赔十”的承诺成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此外,即便商家没有为自己设定卖假赔偿的义务,消费者购买到假货亦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九、网购案件管辖地在哪儿?

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何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为自己进行有效辩解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于有效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强有力支持。明确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对于司法实务合理把握帮信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与共犯故意的关系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实务中对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共犯之间的关系一直存有争议,在摸索适用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以证据的掌握程度对二者进行区分,在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存在困难时,则考虑适用证据标准较低的帮信罪。这种区分模式反映到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就是在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有清晰、具体的认识,特别是能够认定行为人与他人“通谋”的情形下,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当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达到以上程度的,则倾向于认定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帮信罪还是关联犯罪的共犯,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均是犯罪故意,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此罪的犯罪故意证明标准高、彼罪的犯罪故意证明门槛低的问题。如果以证据标准的高低、证据掌握的充足情况来区分关联共犯与帮信罪,就会放松对帮信案件的刑事证明,模糊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合理地扩大帮信罪的处罚范围。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明本身就不甚明朗,如果再降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等于从主观方面为帮信罪的扩张适用开了一个口子,将难以控制帮信罪的扩张运用。

  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司法实务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多是双方存有充分意思联络的情形,这也容易给人以帮信罪故意较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少、证明更宽松之感。事实上,片面共犯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已经争议不大,意思联络或通谋并非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非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共犯区分的标志,否则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和适用空间。只是共同犯罪故意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意思联络恰恰是证明行为人具有追求共同目标的有力事实,所以,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明对意思联络的依赖性更强。与此不同,帮信罪的犯罪故意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多无意思联络或只有弱化的意思联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证明涉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更应当强化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而不是相反地放松对主观明知的要求。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把握

  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限定了明知的对象,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据此,要认定行为人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其必须认识到提供的帮助是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满足刑法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要求。其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刑法第287条之二并没有限定被帮助犯罪的罪名、性质与类别,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信行为具有中立色彩,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这就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据此,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其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可存在于相关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从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来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涵盖前期的诈骗行为及之后的转移诈骗所得,即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行为是被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能解释为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这一问题上,脱离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过于强调和突出帮信罪的共犯属性,是没有意义的。至于提供帮助者最后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以及可能涉及的罪数问题,根据概括故意的原理,要视被帮助者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而定,还要考虑罪刑是否相适应以及实务的可操作性。

  关于帮信罪主观认识的程度,应达到满足犯罪故意要求的水平。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既包括盖然性认识也包括可能性认识,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到底该如何把握,要着眼于行为人意志态度的差异。如果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持积极的追求态度,自然可以放宽对其主观认识程度的要求;如果是像帮信罪这样,行为人对法益侵害多持松懈的放任心理,则应提高对其主观认识程度的要求,否则就会导致“认识因素弱+意志因素弱”的双向低频,难以达到犯罪故意的成立标准。此外,由于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更应当强化对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明要求,否则还会出现“客观违法性弱+主观违法性弱”的双向低频,难以形成值得刑罚处罚的违法性。综上,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只是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是不够的,这种主观认识应达到盖然性的程度。

帮信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问题

  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既不能在实体要件上宽松,也不能在证明上降低标准。加强对帮信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对于防止帮信罪的扩张适用同样非常重要。

  首先,应重视对主观要件的证明,克服客观归罪。要防止对帮信罪的主观要件不加以证明,直接以客观事实取代对主观要件的审查。例如,办案人员不能直接根据行为人出售“两卡”的行为,得出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结论,或者干脆对行为人是否明知不予认定和说理。否则,就等于取消了帮信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上有违主客观统一原理。

  其次,对于主观明知的证明,必须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在对涉案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行刑事推定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不能片面地依赖于某一项或某几项基础事实,而应结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方式、次数、持续时间,所提供帮助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人与交易对象、信息网络犯罪人的关联情况等重要情节,以及影响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个性化因素,对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二是,对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不能进行僵化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要重视辩解和反证,还要关注特殊领域、新兴领域的特殊模式和习惯做法。此外,不能对司法解释列举的基础事实进行不合理的扩大适用,如将只是缺乏许可、资质授予等行政审批的网络技术等同于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三是,不能用不具有常态关联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不能以行为人明知“两卡”不能买卖,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借用“两卡”实施犯罪,因为二者之间不具有紧密的常态关联,还需要其他证据、事实补充推理链条。

  最后,在主观明知的证明效果上,应贯彻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行为人主观认识程度的证明确实比较困难,但应遵守程序法上的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在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盖然性认识,无法排除行为人只有程度较低的可能性认识时,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综上,基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以及程序法证明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必须把握好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坚守刑法是最后制裁手段的基本定位,这有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为什么你签的合同,一打官司就输?

现在很多企业来咨询时,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很是无奈,我们跟客户签完合同以后,我们总是自己很诚信的履行合同,但是往往总被别人骗。要不然呢,就是觉得对方违约了,觉得对方没按合同办事,但是自己感觉,把合同翻出来一看,好像还没有办法怎么追究他,还有的情况就是,感觉自己很有理,但是打官司一打就输,到底什么原因?

我们分析一下,很大程度上还是那份合同签的不是很完善,对自己不是特别的有利,所以说才会导致上面这些情况的出现。那么,合同又有哪些常见的合同风险呢?如何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签一份对自己而言相对有利的合同呢?如何在合同上做好风险防范呢?大状菌为大家一一介绍:

1买卖合同1、主体风险(1)伪造主体。这主要体现在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已歇业或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2)假冒主体。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等冒充公司订立合同;擅自刻印他人印章,冒充他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3)借名欺诈。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4)代理人资格风险。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代理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二是被代理人以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单位作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产。

2、标的物风险

(1)国家专有财产,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铁路、公路、航空、邮电设施、军用设施和物资等。(2)危害人身健康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3)未经批准不得买卖的物品,如爆炸物、麻醉品、放射性物质等。(4)金融管制物品,如黄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的除外)、白金以及黄金白金制品。(5)文物。(6)其他实行专卖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买卖,如烟草、食盐等。

除上述禁止买卖的标的物外,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实行国家强制检验或认证制度的产品只有经过国家强制检验或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才可以上市买卖。(2)在我国签订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3、履行风险

(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2)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3)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4)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5)出卖方工作人员收货后,出卖人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6)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7)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违约风险。5、其他风险。如利用破产进行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其再申请该公司破产,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另外还有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等。

2借款合同1、主体风险防控

从借款人方面而言:(1)申请借款前,必须认真调查贷款方是否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否经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借款人应提高金融法律意识。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向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提出。

对贷款人而言:

(1)借款人以法人名义申请借款的,应重点是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是否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2)对具有法人资格,或虽无法人资格但已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申请,应重点审查其借款申请书中填具的“借款用途”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吻合。除书面核对外,尚需实地调查借款人所主张的“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和可行。(3)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申请借款的,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审查: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当予以拒绝;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以法人名义申请借款,应当审查其借款申请是否经法人书面授权。(4)对自然人申请借款的,一方面可以书面审查其居民身份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组织和单位,调查其个人情况,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借款是否用于合法和正当用途。若审查有以上欠缺,应拒绝其借款申请。

2、保证风险防控(1)保证人的财产是否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不能轻信保证人提供的财产数额,而应当认真审查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2)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独立的、确定的、合法的财产,如保证人对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该财产是否已作抵押等。(3)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依法有权独立处分的财产,此外,在审查担保财产的基础上,还应当对保证人的经营现状和今后的经营状况,作出大致的评估,以确保借款合同到期时保证人仍具备较好的支付能力。(4)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不能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5)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诉讼风险防控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借款合同中,时效问题就尤为重要,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对时效制度知之甚少,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往往在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才要求还款,故导致了无法追回贷款的结果。

3租赁合同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承租人要具体审查出租人是否有租赁业务,了解其在工商登记中是否有“租赁经营”业务或租赁某一物品的业务,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而只有那些依法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确定租赁业务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租赁业务。实践中,承租方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同时还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违反,首先要承担治安责任。真正的风险其实是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赔偿风险。因为业主对承租人的身份登记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过错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承租人是要将该房用于生产或经营等经营性质的目的,那么出租方就应该认真审查其经营资格,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复印件,以便保留相应的证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业主与承租人一起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对承租人而言,应确定房屋的产权人,即签合同的主体是否是真正产权人,可以通过查询房屋产权证予以确认,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定,或者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也可。现在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欺诈行为是“二房东现象”,即承租人(“二房东”)在承租期快届满之前,假借房东名义与新的租户签订低价的租赁合同,并约定预付半年甚至一年的租金,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房屋到期后,实际房东将收房,而承租人可能已卷款而去,对于新租户来说,因没有合法取得承租权,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对抗房东的收房行为,因此可能面临重新交付房东租金或者搬迁的风险。

2、制定完备合同,防范标的物风险与履约风险

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使用目的、维修保养、交付时间、转租约定不明确的,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另外,在租赁合同中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可以有效地防范履行风险。例如,出租人为了防范租金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收取承租人押金,并在每月1~5日收取当月租金;(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迟延交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超过一段时间可以终止合同及违约金的数额,为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3)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或抵押以担保租金的支付。 3、积极主张权利,将损失最小化(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1、定性风险突出。

这主要体现在承揽合同的定性问题,由于承揽合同与一些相近合同的易混淆性,故若是引发合同纠纷,则在诉讼中可能存在合同定性的风险问题,比如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预先定货的买卖合同在实践中十分难以区分。

2、欺诈风险多发。一是欺诈的一方一般为定作方,定作物也比较容易加工制作,且加工费可观,以诱使承揽方与其签订合同。二是欺诈方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骗取对方的钱款,因此,这类合同一般都订有质量保证金、定金、加工设备押金等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的条款,由承揽方先行支付,且数额不大,以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对方即使被骗,也不愿再花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索。三是在合同的质量或验收条款中设置苛刻的标准或条件或由定作方对该条款作随意解释,使承揽方无论怎么努力,也难以达到定作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以此作为承揽方违约的理由,而承揽方却因定作方加工门槛低,加工费可观,往往忽视合同的质量或验收条款。四是由于一次骗取的钱款数额有限,欺诈方往往连续多次利用承揽合同进行欺诈,有的甚至以此为职业,专吃“合同饭”。

5建设工程合同1、风险的长期性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工程施工期限长,使得合同生命周期长。从招标、投标、合同谈判到工程施工、安装,再到工程完工后的保修,短则一两年,长则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故建设合同的风险具有长期性,这也对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控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2、风险的复杂性

风险控制的复杂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高;二是工程合同越来越复杂,合同数量大、条款多,各种工程资料庞杂;三是工程涉及的单位多,一个工程通常包括建设方、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银行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各方面责任界限的划分、协调极为复杂和困难;四是合同实施过程复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结束须经历漫长过程,漫长的过程中都伴随着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按照来源可分为设计风险、施工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财务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合同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中,有的是因无法控制、无法回避的客观情况导致的,即客观性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环境风险等,有的则主要是由人的主观原因造成。客观性合同风险是由自然原因、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的规定等原因造成的,通常是无法回避的,经过人们努力也是无法得到控制的。主观性合同风险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施工方为了能承揽到建设工程,除了价格和工期以外,对其他合同条款漠不关心,合同签订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容易出现因签订的合同有缺陷而带来风险。

3、风险的动态性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内外部干扰的因素多,合同的变更频繁,合同风险也在不断变化。风险控制重点、控制措施也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因此,合同的风险控制必须是动态的。

4、风险的效益性由于工程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使风险控制的经济效益显著。风险控制得好,建设方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承包方能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将要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6运输合同1、托运人应注意的问题:

(1)托运人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承运人申报托运货物的情况。(2)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运输所必需的、完备的审批、检验等手续。(3)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负责,对货物进行包装涉及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法律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4)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变更或解除的原因,但是托运人应当告之承运人,并赔偿承运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5)托运人有按时、足额支付运费的义务。

2、承运人应注意的问题:(1)承运人应当具有运输业的经营资格。(2)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3)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到货通知义务。(4)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5)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7保管合同1、要确认合同标的物不违法。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严格对标的物进行审查,要确保标的物的合法。如毒品、走私货物不能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另外,对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情况下,不能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对于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在存包处等小件寄存处不能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2、要注意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要注意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的问题。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保管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8仓储合同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9委托合同(一)委托人的介入权1、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2)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3)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4)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

2、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的区别

(1)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的不发生为前提。(2)自动介入以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为适用前提;介入权则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3)介入权须经由委托人权利的行使;自动介入则不存在权利的行使问题,系当然发生。(4)介入权产生的阻却事由为:一旦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自动介入的阻却事由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从而得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

(二)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是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三是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四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依其选择权确定相对人后不能再进行变更。

代理制度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该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从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即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10保证合同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分。

一般保证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实质体现为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能。连带责任保证则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即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其实质则体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担保人在出具担保函时,要明确保证方式,若为一般责任保证则应准确表述,以免因约定不明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期限如何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即在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法定机构来确认,法律未赋予当事人自主认定合同效力的权利。在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之前,它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为无效之后,某支行才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则计算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应从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应当从签订合同时起就计算时效。

刑事拘留后家属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时,为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一起来看看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问题。

1.刑事拘留的性质是什么?

如果你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你亲戚或者朋友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得知亲属或朋友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时,你会心生疑问,什么是刑事拘留,性质严重吗?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时,为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小时以内同时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当然,如果被拘留人拒绝提供家属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误,也可能导致家属无法及时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

2. 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公安机关在37天内未提请检察院对被拘留人实施逮捕,必须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对其变更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在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延长羁押期限至法院的审判,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

3. 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过的众多案件最后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

4. 什么是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也称为保释,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过和刑事拘留相比较,它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约束较小,不用关押在看守所。律师和亲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刑期较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机关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旦允许取保候审,申请人要提供金钱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5.刑事案件能否调解?

很多家属咨询问如果受害者不起诉或者撤案,嫌疑人能否出来?这涉及到刑事案件能否和解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仅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就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但刑事部分(量刑)是不能调解。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受害者起不起诉的问题,只能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6. 从嫌疑人被抓之日起多久才能到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法律规定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又被批准逮捕后,一般经过4—6个月就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特殊情况还可能相应延长一些时间。

7. 亲人被关在看守所,作为家属能为他做些什么?

当得知亲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首先心态上要沉着冷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查询亲属的情况,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和寻求帮助,比如专业的刑辩律师就可以帮到你。不要病急乱投医,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能把你亲人“弄出来”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看守所会提供衣物和日常用品,家属不用送衣服进去,所有的物品都无法送进去。如果经济允许,你可以在看守所的办事大厅汇钱进去给亲人,让他在里面消费用。

8. 委托律师能起到作用吗?

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从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构上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辩护,法院居中裁判。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律师的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如果某一公民是无辜的,更需要律师的帮助,即使构成犯罪,其应有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特别是法律赋予其自我辩护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因此,委托律师的作用一定对你的亲人有很大的帮助。

9. 如果您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①相信专业,相信市场。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有的律师擅长办理劳动案件,有的律师擅长经济纠纷领域,有的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所以刑事案件就应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不要盲目相信朋友介绍的律师,熟人关系并不能代替专业和市场的力量,毕竟隔行如隔山。刑事案件唯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服务品质和效果才会更佳。

②从老家聘请律师吃力不讨好。很多当事人认为家乡的律师更可靠,因此特意从老家聘请律师过来而不选择当地的律师。事实上,当事人除了取得心理上的“可靠感”外,在成本和办事上反而更不利。首先,在老家聘请律师的成本更大,因为除了支付律师费外,还需支付一切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其次,更重要的是当地律师在办事上比家乡律师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便利性。

③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查验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许可证,避免因律师无资格或委托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耽误您所委托的事项;

④聘请律师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本或结婚证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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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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