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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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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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51

■兰陵法院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2017年1月1日,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村前路北的1860平方米土地承包给张某耕种,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2790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缴纳承包费并使用承包地。后张某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为由,将A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确认合同有效诉讼是一种防御性诉讼,只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或者合同效力受到现实的挑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才可以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否则其起诉没有诉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答辩“合同真实、合法,同意原告在承包期内使用案涉土地”系认可合同效力,且合同自签订后,双方依约各自履行义务,可见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和纠纷。案涉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原告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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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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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离婚期间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下!

申请人成某某称,在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赵某某对成某某当众实施暴力,殴打成某某。经东营市xx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眼眶骨骨折、下直肌损伤、上颌窦骨折、眼睑和眼周区挫伤。经鉴定,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成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调取的广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及本院对成某某和赵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情况,可以认定赵某某对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故成某某的申请内容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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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周一的“闹铃”你听见了吗?

“原来叫醒我的不只有闹铃,还有法院的人啊”,睡眼惺忪,言语含糊间被执行人王某被兰山法院执行干警带回了法院。叫醒睡梦中的“搬砖人”只需要闹铃,而叫醒睡梦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有执行干警手持相关法律文书亲自“上门服务”了。1月22日凌晨五时三十分,为落实好节前执行工作,聚焦涉民生案件,兰山法院开展了本年度第三次“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暨“涉民生、小标的”专项行动,经前期研判梳理案件,领导班子带头抓落实,各团队协作制定出了严密的路线计划,共出动执行干警61人,拘传被执行人22人,查扣车辆1辆,清场交付1处,执结案件16件,实际到位标的额20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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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威海高区法院将办案与稳定、发展、民生统筹考虑,小案件办出好效果

近年来,威海高区法院认真落实威海市法院“无威不至·益企发展”的工作部署,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紧盯“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目标,将办案与稳定、发展、民生统筹考虑,力争把小案件办出好效果,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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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执行有力度,暖“薪”护民生

2021年,A公司与B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B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款1100余万元。A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判决后,B公司仍未付款,A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案的利害关系人较多,且是农民工群体,虽然案件进入终本状态,但刘彦彦法官带领团队人员认真研判,分析案件执行的可行性,执行助理郑兆群竭力寻找突破口,定期前往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查找线索,多次联系B公司法人、法务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并在集中约谈行动中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谈判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妥协,2024年1月5日,经过刘彦彦、郑兆群不断地给其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被执行人B公司将1300余万元的执行案件全部转给申请执行人,企业和农民工终于得以安“薪”过年。至此,持续三年的讨薪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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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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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52

■巨野法院中介费交了,西瓜摊却没办成,还能要回吗?

2022年,在原告王某某家中,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谢某某帮忙为原告办理一处西瓜摊点,中介好处及摊点费用等共计10000元。此后,据被告谢某某反馈,因种种原因无法办理西瓜摊点,其同意将10000元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身无分文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原告庭审陈述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中介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中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委托人给付义务以中介人促成交易为前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具体到本案,被告收取原告10000元并承诺为原告办理一处西瓜摊点,但被告作为中介人未能促成原告委托事项的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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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53

■聊城中院“击鼓传花”拍卖艺术品赚大钱?小心传销骗钱

被告人徐某伙同郭某等(另案处理) 于 2020 年初购买他人名下注册的网络公司相关手续,开发XX平台,在该平台上传字画、玉石照片,次日自动增值5%,虚假拍卖,不断复制增值,骗取会员转拍费。至6月5日该平台系统崩盘,共收取转拍费 9399587.63 元。向会员支付佣金金额 2856547.7元,骗取654万余元。因系统崩盘会员支付的”字画、玉石”本金无法收回,106名报案人员损失总额4973037.42元。被告人徐某个人还骗取会员费13.5万元。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徐某及同案犯投入的自有资金应属犯罪成本;回购拆分后重新投入平台进行虚假销售,回购额与销售额持平,辩护人关于以上两项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林、程某梅、张某等人的经济损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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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可否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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