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资讯(2023.04.27-3023.05.10)

新规动态

01 英国发布《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以打击不公平行为并促进数字市场竞争

4月25日,英国发布《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CC)打击不公平行为并促进数字市场竞争,以促进英国经济的增长。该法案将增强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权力。该法案包括以下三个重点:

消费者保护:人们需要能在不担心被欺诈的情况下购物,公平交易的企业应该能够正常竞争,而不受违反规则的竞争对手的不利影响。CMA已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那些使用不公平手段欺诈的行为,包括虚假评论、订阅陷阱和压力销售等。该法案中的新规将使CMA的执法更加有效。其将赋予CMA认定何时违反消费者法的权力,而不必将每个案件都提交法院。这有助于推进确保消费者保护,并保障公平交易的公司免受不利影响。该法案还将允许CMA对违反法律的企业处以高达其全球营业额的10%的罚款。数字市场:人们和企业受益于充满活力与竞争的数字市场,此类市场会为其提供最新的产品和服务。该法案为数字时代建立了一个新的、有针对性的机制,在CMA数字市场部(DMU)的监督下,该机制将使用相应的方法让数字公司对其行为负责,使所有创新企业能够公平竞争。它将制定规则,防止拥有战略市场地位的公司利用其规模和权力来限制数字创新或市场准入,以确保英国仍然是一个对所有人具有高度吸引力的投资和经商地点。竞争:加强的调查和执法权力将使CMA能够开展更快速、更灵活的竞争调查,从而更快地发现和制止违法的反竞争行为。竞争框架的改变,包括更新合并和罚款门槛,将使CMA更容易更容易对损害英国消费者和企业的合并采取行动。这些改变将使CMA能够继续保护和促进开放和自由的市场,激励企业创新,将更多的产品推向市场,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并为经济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

社科大竞争法:《域外动态 || 英国发布《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以打击不公平行为并促进数字市场竞争》,“社科大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7日,

https://mp.weixin.qq.com/s/4UAaDK_AJM7Ib4BUVzIvdg。

执法动态

0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Meta采取临时措施,纠正其数字广告验证市场的歧视行为

5月4日,法国竞争管理局(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宣布对Meta采取临时措施,以纠正其在数字广告验证市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歧视性行为。

广告验证是数字广告(在线广告)市场当中的一种过程,以验证广告库存(ad inventory)或广告印象(ad impression)的质量,主要包括可见性(viewability)、广告欺诈监测(fraud detection)以及品牌安全和品牌适用性(brand safety and brand suitability)三个确保广告质量的目标。对Meta的行为发起投诉的是一家提供广告验证服务的法国公司Adloox。在广告业务方面,Meta在自己的广告库存上提供广告验证信息与功能,此外,Meta还与部分独立广告验证运营商存在合作关系,仅向它们开放相关数据。Adloox表示,从2016至2022年,其请求和部分竞争者一样接入Meta的生态,以在Meta的广告库存上提供独立的广告验证服务。但是,Meta歧视性地拒绝了Adloox接入可见性和广告安全合作关系的请求,尽管Adloox和被准许接入Meta生态的广告验证商的情况相似。Adloox认为,通过施加不公平的接入条件,以及只准许部分接入它的生态,Meta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Meta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Meta没有为接入和维持广告可见性和品牌安全的合作关系制定透明、客观、非歧视且相称的标准,而是采用只有它才能启动的不透明程序;其次,拒绝Adloox接入合作关系可能被定性为歧视,因为就Meta声称采用的条件而言,Adloox的情况与某些能够接入这些合作关系的运营商的情况相似。结合相关法律,法国竞争管理局决定对Meta采取临时措施,要求Meta明确并公开接入和维持可见性和品牌安全合作关系的新标准,这些新标准必须是客观、透明、非歧视且合适的。同时,其还要求Meta在Adloox符合这一新标准的情况下,加快将Adloox接入这些合作关系的过程。

来源:

社科大竞争法:《域外动态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Meta采取临时措施,纠正其数字广告验证市场的歧视行为》,载“社科大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10日,

https://mp.weixin.qq.com/s/jwxjgwBRnMHSFC3FP7ISbA。

03 欧盟指定超大型在线平台接受额外审查

4月26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DSA)通过了第一项决定,公布该法第一批受监管的大型企业名单。根据新的内容审核规则,19个主要的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将受到额外审查,且需在4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DSA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标准是每月活跃用户数4500万以上,委员会根据各企业在2月17日前提交的用户数,确定17家平台符合该标准。这17家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版“速卖通”(AliExpress)、抖音海外版TikTok、亚马逊商店(Amazon Store)、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缤客网(Booking.com)、脸书(Facebook)及Instagram、领英(LinkedIn),谷歌(Google)旗下游戏、地图和购物平台,推特(Twitter)、维基百科(Wikipedia),以及Youtube、Pinterest、Snapchat和Zalando。另依该法同样标准被指名为“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则有微软的Bing和谷歌搜索(Google Search)2家。

来源:

安全内参:《域外资讯丨阿里、TikTok在列,欧盟指定超大型在线平台接受额外审查》,载“大数据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917dD5ziFgeZQTYL1EL6CA。

04 英国反垄断监督机构否决微软-动视暴雪收购案

4月27日,英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阻止了微软以69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视频游戏制造商动视暴雪的交易,理由是担心该交易会扼杀快速增长的云游戏市场内热门游戏的市场竞争。这项在15个月前宣布的收购交易,遭到了竞争对手PlayStation游戏系统制造商索尼的强烈反对,并且还受到美国及欧洲监管机构的审查,理由是担心该交易会让微软及其家用电视游戏机Xbox控制像“使命召唤”和“魔兽世界”这类热门游戏的特许经营权。该机构在其最终报告中指出,对于竞争的实质性损失,“唯一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禁止合并”。

来自研究公司Omdia的游戏行业分析师利亚姆·迪恩表示,英国监管机构的决定“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并且加剧了该交易在全球的不确定性。消息人士表示,微软和动视暴雪都将对英国监管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不过,考虑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采取行动阻止这笔交易,而欧盟尚未透露对这笔交易的立场,微软成功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来源:

36氪:《微软收购动视暴雪遭英国阻止》,载“36氪官网”,2023年4月27日,

https://36kr.com/p/2233343650426753。

司法动态

05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亲属无权直接登录死者账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 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

原告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李某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四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虽然有权对死者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是手段应当必要、正当,无权采取直接登录死者生前个人账号的方式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停用李某账号,但是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同时四被告也并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保护死者个人信息!近亲属无权直接登录死者账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6日,

https://mp.weixin.qq.com/s/hqPHWW0nB8u-e3Vd6FUaNQ。

06 广州互联网法院:工作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享有虚拟财产权益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

原告A公司于2017年8月通过其在职员工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多位员工使用。被告刘某系原告A公司员工,其于2017年11月开始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被告刘某私自将微信账号更名,并变更微信昵称。A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刘某拒绝后,原告A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后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微信号,并解除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配合公司变更微信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微信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对其权益主体的认定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主要用于工作用途,故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被告刘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被告刘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回财产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使用、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手机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谁?》,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5日,

https://mp.weixin.qq.com/s/8xQEgkBY7uD2PUV7OBc6lg。

学术动态

07 万勇、张文:《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

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提高了法定赔偿的额度,将“50万元以下”改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此番修改回应了实务界长期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救济功能不力的诟病,但仍没有对法定赔偿限额的限定对象作出明确说明。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实质上,要充分考虑哪种标准的计算方式最接近权利人实际损失,以此才能发挥出法定赔偿制度的预设功能,给予权利人恰如其分的事后救济。

从立法文本上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将“作品”作为法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单位。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作品具有独立性,作品的价值亦具有独立性。无论是从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取向角度,还是从清晰有效地指引审判实践角度,以单一作品作为法定赔偿上限的限制对象是最合适的解释。

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利用方式加以判定。针对一部电视剧只讲述一个完整故事的情况,在法定赔偿中不宜以“集”为一件“作品”,一部电视剧视为一件作品更为恰当。针对法院轻易向法定赔偿条款逃逸的现状,需具备体系化思维,通过举证制度和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共同优化来解决。

来源:

万勇、 张文:《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7日,

https://mp.weixin.qq.com/s/y3ihFStO9UOW3sblpd2mSg。

08 高富平:《论数据持有者权——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

数据因其认知媒介属性而一般被置于公共领域讨论,而数据资源化(要素化)提出了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命题,但是传统产权范式不适合数据资源本身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不宜用来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配置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新型产权规则。数据权利配置不是对数据控制(支配)的保护,而是旨在保护数据加工使用(价值创造)和流通利用之利益,本文称之为数据持有者权。数据“赋权”应实行“谁取得,谁控制,谁使用”的开放模式,激励和保护数据价值创造,而不是对数据持久排他控制,由此揭示和论证适合数据特征的数据持有者权制度。相对于传统产权,数据持有者权本质上是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一种财产治理范式。既能够保持数据来源的开放性,使数据使用者可以获取数据,又可以激励数据的价值改进和创造行为,保护数据上的正当权益。

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数据事实控制在于形成数据的利用秩序,还需要在私法上明确或限定数据持有者对于数据的权利。因为事实控制非常容易导致技术强权,事实上所有权(数据专有专用)导致数据封闭或获取数据困难。法律需要做的并不是确认和保护数据事实控制,也不是赋予数据持有者以权利,而是限定其权限,防范数据持有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形成事实上对数据“垄断”——排他和永久地控制数据。一个现实的选择是,确认其有限的权利,允许其对外提供数据,在一些情形下使对外提供数据甚至成为数据持有者的一项义务。为此,法律应当明确为数据持有者配置数据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包括许可)他人使用。由于持有者对数据控制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持久性,不享有绝对性支配权,因而其保护不适用传统绝对权侵权模式,而只是法益侵害的损害赔偿救济。数据持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决定许可他人使用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接受者享有在协议约定范围内自主使用数据并独立支配所形成数据产品或衍生品的权利。持有者可自主选择移转数据分享的方式,允许接受者取得原始数据;亦可以选择许可使用,或仅读取或计算使用数据。数据持有者亦可以设定数据使用条件、目的、期限,但是,数据接受者在协议范围内享有独立使用数据,并取得数据使用结果的权利。两种方式都达到了让数据接受人使用数据的目的,只是使用产出的结果不完全相同。在获得原始数据的情形下,可以汇集形成新的数据集产品,并再次流通交易,开启新一轮数据流通利用。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建立配套的数据流通利用制度和机制,以充分地利用数据资源之可复制性,且流通利用边际成本低的特点,最大化地实现价值转化。

来源:

高富平:《论数据持有者权——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载“中外法学编辑部”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27日,

https://mp.weixin.qq.com/s/2zvPo0evBeoiu1m2241bkQ。

行业资讯

09 美国FTC主席要求加大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力度

5月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丽娜·汗在《纽约时报》的一篇专栏文章中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是“高度破坏性的”,该机构将在该领域大力执行法律。她表示,随着各公司竞相部署人工智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在仔细研究如何才能更好地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保护美国人免受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的影响,维持开放、公平和竞争的市场,遏制涉及大规模剥削用户的商业行为。未来的监管将聚焦避免人工智能“使非法偏见永久化”,重点从人工智能可能产生偏见的数据集、大模型的透明度、系统设计的前提假设这3个方向,监管其潜在的歧视风险。

来源:

纽约时报:《Opinion | Lina Khan: We Must Regulate A.I. Heres How.》,载“纽约时报”官网,2023年5月3日,

https://www.nytimes.com/2023/05/03/opinion/ai-lina-khan-ftc-technology.html。

10 FTC建议禁止Meta公司对儿童数据进行货币化处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责美国社交媒体公司Meta,在保护儿童隐私的问题上对家长进行了误导,FTC准备修改和Meta之间的一份隐私保护协议,限制该公司利用少年儿童隐私数据来谋取利益。FTC指出,Meta旗下的少儿版移动聊天工具“Messenger Kids”,在家长控制少儿用户和哪些人交往方面进行了误导宣传,另外,在第三方应用开发商如何获取用户隐私数据方面,也存在故意欺骗,这些行为违反了FTC于2019年和Meta公司签署的消费者隐私保护协议。

FTC提出了修改部分隐私保护协议,其中包括禁止Meta使用未成年用户的隐私数据谋取利益(禁止范围包括其虚拟现实业务),另外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方面,Meta也将面临更严格的限制。消息传出,Meta的股价一度下跌了2%,但是稍后跌幅收窄至0.3%,报每股238.5美元。对于FTC的举动,Meta公司表示,这纯属“政治噱头”,该公司将坚决反对FTC的举措,并将大力进行抗争。

来源:

华尔街日报:《FTC提议禁止Meta利用青少年用户数据获利》,载“华尔街日报”官网,2023年5月4日,

https://cn.wsj.com/articles/ftc%E6%8F%90%E8%AE%AE%E5%AF%B9facebook%E6%AF%8D%E5%85%AC%E5%8F%B8meta%E5%AE%9E%E6%96%BD%E6%96%B0%E7%9A%84%E9%99%90%E5%88%B6-c2e0a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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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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