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的相关法律问题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暴力,和多人 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校园霸凌的相关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往往因为身体、心理尚未发育健全,不知或不能寻求救济,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首先,“校园暴力”中施暴者与受害者往往均为未成年的学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关于学校责任,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不同。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若暴力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应当追究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同时,可追究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具体如何追究,以被侵权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

校园霸凌的相关法律问题

若暴力来源于校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责任主体主要是侵权人,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若暴力来源于教职工,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职工系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此,则可以追究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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