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科普】——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因为错将户主认成“小偷”,而进行防卫;误以为执行任务的警察是“抢劫犯”,而“先下手为强”。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乌龙事件”,认知上的错误经常导致一些人防卫意识过剩或者假想防卫。

行为人的意图大多是正当的,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然而这样的“防卫”却常常造成“防卫”对象受伤甚至是重伤。

在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致人重伤怎么办?对其又是如何认定的?究竟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法律知识小科普】——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这就需要准确把握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之争议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

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错误,误以为正在发生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受损的非法行为,而采取防卫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为发生之前就加以阻止,这被称为“事先防卫”。

(二)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之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假想防卫针对的是不存在的、想象中的非法侵害,受害人往往没有实施非法行为的意图,对于行为人的“防卫”根本没有预料到,因此这种“防卫”往往会“防卫”对象造成一定的伤害。

此时,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究竟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还是故意伤害就需要根据行为人 “防卫”时的主观心理和他当时的实施的客观行为来评估。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之辨析

【法律知识小科普】——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意图。

在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该预见到他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由于粗心和疏忽,他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但认为可以避免,结果使受害者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造成受害人的结果是否持有故意心理。

二、案例

(一)案例概述

一天晚上,谢某起身去上厕所,看到一个陌生人史某骑车经过家门口。谢某觉得此人形迹可疑,便跟着上前去探个究竟。

史某拐进一条小巷,在一栋房子前停下,用手打开了前门旁边的窗户。谢某看到后,以为他是个小偷,就走过去问他在做什么。

史某没有正面回答并且推着自行车准备离开,见状,谢某便呼喊邻居抓小偷,并从门后抓起一根铁棍返回现场,用铁棍向史头部打去,造成其重伤的结果。

随后赶来的邻居认出史某是附近的居民不是小偷,这才制止了谢某的进一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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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与讨论热点

本案中,谢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谢某假想防卫致人重伤,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存在巨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谢某在持铁棍打击受害人头部时,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并且积极追求的结果的发生,与此同时受害人已经推车准备离开现场,谢某想象中的非法侵害不仅不是正在进行,而且根本就不存在。谢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目的是正当的。由于存在过失,应当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争议,主要就是在假想防卫的情境下,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存在一定的混淆点。

三、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之认定

笔者认为,在假想防卫致伤案件中,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来判断其行为的性质。

(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来认定

【法律知识小科普】——假想防卫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对于假想防卫中的致伤案件,在对行为进行认定时,应该首先考虑行为人在进行“假想防卫”时的心理状态。

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进行正当防卫,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在这样的基础上,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伤害并不持有故意的心态。

事实上,所有的自卫行为和假想的自卫行为,单独来看,都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加害持有故意的心理。

但正是因为这种故意具有防卫的意识和目的,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故意而予以惩罚。只有那些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应当予以谴责的故意,才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故意而予以关注。

(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假想防卫致人重伤的性质

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的动机是正当的,并且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但是错误地认为他所追求的结果对社会有益,而不知道它对造成危害结果。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导致重伤的结果明显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根据 “主客观对应 ”的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只存在过失。行为人如果不能避免认知的错误,那就属于意外事件。

而不应该仅仅因为行为人明知对自己“防卫”的对象会造成损害,进而实行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就认定为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错误的认识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如果抛开错误认识的前提和行为人主观上持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前提,从整体中挑出一个局部行为进行审视,然后进行 “客观归罪 ”是错误的。

四、结语

近年来,由于昆山龙哥杀人案、辱母案等案件正当防卫的成功认定,人们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识也在逐渐增强,面对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选择主动出击、积极防卫。

然而,防卫意识的增强也带来了许多“不存在的防卫”,也就是假想防卫。

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而积极反抗,结果却是“错伤”、“错杀”,没有见义勇为,反倒是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损害。

面对这种假想防卫致人重伤的案件,笔者认为在定义其性质时应当尽量谨慎。不能打击民众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更不能忽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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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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