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应该维护的是遵守规则者的权利!

最近接连出现几个新闻,一个是某地一个人被狗咬的时候把狗打死了,结果被法院判赔。另一个是高铁被掌掴的女子反击被判定互殴。还有一个在家里被打,派出所副所长说还手就是互殴。

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健全了,也越来越注重人权了。这看起来似乎是一种进步。但是法律有一个初衷却逐渐被忽视。法律的初衷是通过设定规则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规范秩序的方式之一是通过惩戒破坏规则秩序者,保护和鼓励维护和遵守规则者,来维持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从而起到维护法律尊严的效果。法律是社会活动的一根红线,起到的作用是为每个人的行为划定行为规则,而每一个法院判决都会起到社会示范作用。

在社会实践中,法律更应该首先判定谁是规则的破坏者,谁是恶意侵害人,谁又是被动侵害者,或者是正当防卫者。在当事人侵权行为相互发生的时候,除了侵权造成的后果作为判定依据之外,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出的主观意识也应当作为判罚的重要依据进行参照和考量。

比方遇到恶人寻衅滋事,对方首先动手,当事人就应当拥有对等武力的自卫还击权利。并且这种自卫权不应当在超出正常人的把控能力范围被过于限制。对方用棍子攻击,你也应当拥有使用类似器具自卫和还击的权利,在还击的过程中,不应当对还击的部位和力度加上超出正常人把控能力的限制。但是如果对方失去攻击能力或者主动停止攻击,并且明显不再表现出攻击意愿,对受害人不再具有威胁的时候则不能继续攻击。

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侵权行为被群众发现并制止的时候,停止犯罪的定义应当是完全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主动停止任何抵抗,等候民警的到来。否则任何的抵触逃脱行为应当视为犯罪行为的延续。比方小偷偷东西,犯罪行为的停止不应当按照他盗窃动作的结束为标准,只要他没有主动束手就擒,交出赃物,还在继续逃跑或者抵抗,就应当视作犯罪行为的继续。这个时候对他的打击和抓捕都应当是正当和合理的。因为正常的抓捕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伤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担责。而受害者或者其他群众为维护自身或他人正当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时对其造成合理或者意外的伤害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因为主动侵害他人权益和安全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候受到的意外伤害,侵害人应当自担其责。比如盗窃犯正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误碰误伤,以及因食用盗窃所得的物质受到伤害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因为侵害他人的行为第一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在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也应当自己明白和默认接受其中的风险。

法律应当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首先更应当维护遵守法律者的权利。老人倒了能扶起来,但是民心倒下了就再扶不起来了。小偷跑了能抓回来,而见义勇为的血性没了就再也找不回来!

法律更应该维护的是遵守规则者的权利!法律更应该维护的是遵守规则者的权利!法律更应该维护的是遵守规则者的权利!法律更应该维护的是遵守规则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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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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