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四)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四)

  本条是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50年原《婚姻法》第6条即为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该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1980年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8条在1980年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1049条沿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但是进行了文字性调整:一是将“必须”改为“应当”;二是将“取得结婚证”改为“完成结婚登记”,强调确立婚姻关系的依据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而非当事人取得结婚证的行为。以上修改使法条的表述更为科学、规范。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四)

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

婚姻是社会制度,所以男女的结合必须经过社会的承认,才能正式成立婚姻关系。结婚的程序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可见,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即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加强结婚登记制度的管理,对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婚的具体程序要求是: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成为配偶,相互之间产生配偶权。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如果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使在一起同居,甚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应当补办登记。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四)

丁某诉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冯某与丁某同居并举办婚宴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冯某与丁某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三处房产。丁某与冯某要离婚,二人对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起算时间产生了争执,继而影响了财产的分割。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和丁某同居并举办婚宴,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举办婚宴时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举办婚宴时开始起算。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冯某和丁某举办婚宴时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登记为补办的结婚登记,故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举办婚宴时起算。

五 解 析

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结婚登记时,才确立婚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之后补办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冯某和丁某同居并举办婚宴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实上,双方在举办婚宴时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二人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补办登记的情况,符合《婚姻法》第8条的情形。结合民法典第1049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也是如此,故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举办婚宴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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