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捉奸获“赔”反坐牢?孙玉良:法律如不为道德服务后果很严重

文︱孙玉良

一桩捉奸获“赔”案上了热搜,今天这个话题,聊聊这个事。据大风新闻报道,一位妻子出轨与情夫偷情,被其丈夫捉奸在床,结果情夫与丈夫协商,给了丈夫2.5万元“赔偿”。本以为这事告一段落,没想到事后情夫反告丈夫犯了敲诈勒索罪,丈夫因此获刑6个月。这位丈夫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当然不服,但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正坚持申诉,告到省高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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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的意思,就是这么个意思。之所以犯了敲诈勒索罪,可能在案发现场,有这位丈夫打了情夫一个耳光的缘故。其中细节,需要检诉机关详细调查,根据具体事实做出合理判断。本来对于具体的案件,我是不愿意评论的,因为有干扰司法、引导舆论之嫌。所以今天这个话题,我只是想把这个案子作为引子,谈谈法律与道德的问题。我认为法律是为维护公序良俗,或者说是为道德服务的。它代表着公平正义,是犯罪分子头上高悬的利剑。如果法律对犯罪分子形不成有力的震慑,那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犯罪分子不怕法,那要法何用呢?反之,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好人觉得走法律渠道付出的代价太大,他付出的财富成本和时间成本太大,超过他的承受能力,那这个法律通道就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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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桩捉奸获“赔”案来说,丈夫“错”在动用“私刑”打了情夫,又没有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判“赔”,而是二人私自协商获得“赔偿”的,肯定有“情夫理亏急于脱身”的因素在内。这位丈夫的行为虽不符合法律规范,但他是受害者啊,是道德范畴人们的同情对象啊。在社会舆论上,有几个人同情出轨的妻子和她的情夫?情急之下,丈夫打了情夫一个耳光,在道德层面难道不是合情合理的吗?我觉得这位丈夫就算很理智了,如果换上“武松”那样的暴脾气,那不手刃“潘金莲”、斗杀“西门庆”吗?所谓奸出人命赌出贼,这样的事,最容易头脑发热惹出人命的,哪有那么理智要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呢?

这位丈夫得有多冤?我们共同来看,他的妻子出轨了,最后离了婚;他“勒索”的钱财又通过老父亲退回了,分文未得;他哭诉无门被判了半年刑,情夫反而逍遥法外。以心比心,站在他的角度想一想,他心中的愤怒得有多大?那是火山爆发一样的洪流啊。人活一口气,佛挣一柱香,这口气出不来,他以后的生活该如何坚持下去?难道他的妻子,以及那位情夫,就不怕他疯狂的报复吗?更严重的,难道如此宣判的法官,就不怕这位丈夫失去理智,把怒火引向法院吗?以前可是出过被认为判罚不公的恶性事件,农民工讨薪觉得法官宣判不公,把怒火发泄到了法官身上,刀捅法官的悲剧出了不是一起两起了。在医院,医患关系非常紧张,常有“医闹”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发生;在法院何尝不是如此呢?如果法官宣判不公,浇灭了申诉者对于公平、公正的最后希望,那等待着的,恐怕就是最可怕的“以身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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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罪大恶极”的,有的犯罪分子即便被判死刑,也能饱受同情和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在道德层面赢得了人心。最典型的案例,比如那位张扣扣,他因为替母报仇而杀了人,灭了仇人全家。但许多人并不认为他罪大恶极,民间一直在传颂他的事迹。法律可以判他死刑,但他却永远活在人们心中,身上闪耀着人性的光辉。这是为什么?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理论,他只不过用他的方法,做了法律不能做的事而已。那句名言,“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是如此的深刻,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法律人士深深反思吗?我始终认为,法律和道德应合为一体,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和道德不应该形成尖锐的矛盾,法律的温度,应向维护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倾斜,符合社会舆论的心理预期。每一个宣判,都应该让正义得到伸张,让人们拍手称快。在这方面,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到底孰是孰非,法官如何不好决断,陪审团会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建议,供法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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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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