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金_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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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下面4种情形下,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1、重婚

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虽然没有同他人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的同居是指连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持续两三个月以上,需要举证证明。

常见的通奸、出轨、嫖娼等都不能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起来有相当难度。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实践中一般要求构成轻伤以上,需要提供报警记录、医疗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体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予治疗、长期外出不归等就可能构成遗弃。

除上面四种情形外,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但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一方受欺诈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深圳中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及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要求的是有明确的损失证明,比如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费用,要求有明确的票据等证据。没有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具体的证据支持,一般由法院根据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过错方的实际承担能力酌定数额。

就离婚纠纷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几乎没有超过十万元的案例。

三、其他适用问题

1、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北京高院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当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即便不提出离婚,也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

2、夫妻签订过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导致离婚的,应支付损害赔偿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法院可以支持,但是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3、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要求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因此,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但离婚一年以后再提出诉讼的,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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