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从民法典看个人信息保护和“告知同意原则”

—浅谈“告知同意原则”专题(下)

本专题最后一篇,跳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从民法典的角度分享个人信息保护话题有关内容。

民法典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民事、商事法律规则于一体,具有“百科全书”性的特点。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领域的相关条款是被广泛认为是具有创新性与时代性的法律规定。由于民法典举足轻重的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回头从该法角度审视本专题话题,可以触类旁通,得到更多收获。

商务|从民法典看个人信息保护和“告知同意原则”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主要规定于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即个人信息权益与传统法律观念中的隐私权属性最为相近、关联度最高,同属于人格权这一自然人基本权利范畴内。

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民法典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除此之外的个人信息(非私密信息),适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中的“告知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可以说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原则的阐释。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是需取得“同意”之意,第二项“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第三项“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则可以理解为“告知”的要求。

当然,法律之间并不孤立,我们可以且应当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联系,更加全面的理解这一原则。

<“裸奔”的我们>

大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人都在“裸奔”。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被充分认识到是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品,如果被非法获取、泄露、利用等,都会造成个人权益受损。但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却是自上而下,屡见不鲜,除了早为人所诟病的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骚扰诈骗短信层出不穷外,更有乱赋健康码等异常事件发生。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可预期将不断成熟,但如何落地到司法实践层面又是需要努力探索的话题。何况,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仅仅是私权、民商法领域的事,很多时候也涉及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问题,将这一话题牵扯的错综复杂起来。

无论如何,时代高速发展,法律有其固有的“稳定性”“滞后性”在,期待在不久的未来,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们能建立起成熟的保护、处理、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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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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