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盘典丨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脸面”?《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去年,有网友假冒靳东名义开设网络短视频账号,欺骗女性感情的新闻在全网传播这样的事件中,受到伤害的除了粉丝本人,明星的肖像权是否应受到保护?

对于此事

如何从《民法典》的角度解读呢?

一起往下看

检察官盘典丨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脸面”?《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检察官盘典

检察官盘典丨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脸面”?《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第三期盘典人

玉环市检察院青联会普法宣讲团成员 李志华

01此事件中,演员靳东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假靳东”账号冒用靳东的名义,制作短视频吸引粉丝,借此建立微信群,用来推销产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权了靳东的姓名权、肖像权,这件事情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靳东的名誉,侵犯了靳东的名誉权。

02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肖像”有明确的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不管肖像是面部特征,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呈现,只要可以和特定个人对应起来,熟悉的人能认出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因此,除了传统的艺人脸部形象外,艺人的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等,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该艺人,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03《民法典》怎么保护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成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关键,而《民法典》取消了侵犯肖像权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扩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对肖像权的保护更为全面。

现实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丑化明星艺人或其他公众人物肖像的情形,《民法典》也明确禁止了此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对于丑化、污损肖像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与肖像权人签署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4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别人的肖像?

现实生活中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比较普及,要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将极大地增加社会成本。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以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为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方针。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教师在课堂上展示他人已经公开的照片进行展示。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新闻媒体在报道电影首映式时用到明星照片。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运动赛事转播时拍到场边观众的情况。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寻人启事上刊登的失踪人员照片。

检察官盘典丨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脸面”?《民法典》之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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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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