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坚持过罚相当、同过同罚 扭转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等情况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 日前,银保监会法规部党支部发布题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文章。文章表示,要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建立常态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文章指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坚持立法、执法和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

在完善监管制度框架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推动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保险法、信托公司条例等基础法律制度完善,重点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三方机构监管、市场退出机制、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法律授权。加强金融监管法律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刑法修改工作的有效衔接,支持打破股东有限责任、建立特别处置机制、打击掏空金融机构行为。要持续弥补审慎监管制度短板,将金融业务本质和法律属性作为监管规则的基础,将所有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及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质同类金融业务和产品实施一致监管规则。

在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方面,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常态化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实“做坏事要付出代价”。反对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所谓“金融创新”,决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而应基于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严肃查处。要坚持过罚相当、同过同罚,敢于动用、善于动用一些“沉睡”的法律条款,扭转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的情况。

在依法严格规范监管行为方面,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立法程序,搞“开门立法”,确保制度出台前都能够充分征求、听取、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确保重大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法律审查等手段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和处罚中,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诉申辩的权利,防止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以严格的问责机制约束监管行为,鼓励担当作为。

文章表示,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有许多重大问题有待解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通过健全法治保障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充分认识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影响的长期性、全局性,提升风险处置的法治化程度,建立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第一,形成符合国情的风险处置职责安排。在金融稳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层面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置职责安排。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共同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第二,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处置思路。对于能够“在线修复”的问题机构,优先采取促成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解决,审慎使用“外科手术式”的接管手段。发挥存款保险、保险保障、信托保障等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处置平台的作用,争取成本最小化的处置结果。

第三,建立统筹协调、快速响应的处置决策和执行机制。风险处置要防止久拖不决,导致损失继续扩大。应当依法赋予处置机关直接减记股权和无担保债权、强制转移资产、直接更换董事和高管人员等处置职权。同时也要发挥制度优势,明晰职责,强化协作,实现不良清收、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一体推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充分挖掘风险处置资金来源。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明确、落实股东资本补充的责任,要求机构和股东穷尽一切手段来自救。充实并用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完善行业保障基金的使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保险、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行业性、市场化资金性质,形成更加高效的基金使用机制。

第五,依法从严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加大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股东和违法人员的移送司法力度,做到应移尽移。推进金融犯罪侦查体制改革,探索增强行政与刑事执法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在推进刑法增设股东违法罪名的同时,探索运用共犯理论等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侵害机构利益的股东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25 15:34
下一篇 2023-05-25 15:5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