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线 | 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你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努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氛围,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

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案例

黄某菊等诉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民警发现送往铜川市医院抢救。市医院在没有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死亡。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市医院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抢救治疗,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市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市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巡警发现后送至市医院。市医院及其下属医务工作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竭尽所能,全力抢救,对市医院的行为应当予以充分肯定。死者亲属在死者身亡后到达医院,对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行为提出种种质疑,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形成助人为乐、鼓励义行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无裨益。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本着关爱弱者的宗旨,一审法院认定市医院负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评析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问题。当患者急需抢救,却又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本着医生救死扶伤的使命与职责,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以避免患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在本案中,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抢救治疗,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不过,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与符合诊疗规范并不等同。医务人员在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时,仍然需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患者在该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鉴定,本案中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故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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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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